【特訊】初級法院昨日續審貿促局前主席張祖榮涉貪案,目前已進入第4名廉署證人舉證階段,主要針對第13被告林輝康及第14被告姚美莉通過被告吳國壽名下的「湖南工程設備安裝公司」而非法獲取居留權,以及第4被告吳國壽及第2被告甄溢全之間存在賣買房產收受利益、作出虛假資料以作移民等關係作證。
廉署證人展示第13被告林輝康及第14被告姚美莉在2013年辦理臨時居留申請的相關文件。資料顯示,林輝康持有歐洲護照,且具備企業管理方面經驗,姚美莉則持有香港特區護照,也曾在內地四間公司擔任人事部總經理,而吳國壽名下的「湖南工程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就分別聘請林輝康作為會計部總經理及姚美莉任人事部總經理,月薪分別是四萬五千澳門元及四萬澳門元。林輝康及姚美莉以此為由,以「技術移民」申請臨時身份證。
林姚兩人亦需要支付「投資移民顧問費」,證人展示多份銀行流水帳單。資料顯示,林輝康及姚美莉曾分別從福建某銀行匯款20萬及40萬人民幣,至吳國壽秘書余淑華帳戶。因時任行政長官以「本澳不乏相關專業人員」為理由,不批准申請,吳國壽退回款項60萬,並在旁邊標注該款項為「投資移民顧問費」。其他投資移民公司提供資料顯示,如果不辦理第三方國居留權,收費只是5,000元。證人指出,林姚兩人正常合理的申請費只需5,000元左右,若屬於正常申請,完全無必要向吳國壽公司支付「天價」申請費。
證人亦展出兩人在2011年至2013年的出入境記錄,發現姚美莉在上述時段內長時間居住在澳門,2013年的留澳日數甚至長達364天。證人據此推斷,姚資料中所提及的在內地任職人事總經理一事不實。除申請人資格存在不實,「湖南工程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亦十分可疑。該公司曾向貿促局提交檔表示,接到氹仔線輕軌機電工程及銀河二期上料平台工程。廉署證人在庭上展示多份文件顯示,2012年大部分員工已從「湖南工程設備安裝有限公司」離職,自2013年開始,兩年期間收入為零,虧損及盈利都為零。該公司的銀行流水也證實,在很長一段時間,公司都未有承接大型項目。廉署相信「湖南工程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僅是一間「空殼公司」,根本無能力承接大型工程,也無需要聘請林輝康及姚美莉來澳工作。
廉署調查期間發現,第2被告甄溢全與吳國壽自2012年初至2014年沒有聯絡,但到2014年10月底突然恢復聯繫。吳國壽曾以低於市價的每平方米一萬九千元向甄溢全出售橫琴的五個單位,由於該樓盤當時的市價為每平方米二萬一至三萬元不等。因此廉署懷疑兩人存在收受利益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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