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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六四」 拍照兩女孩被移交檢院 飛文基:警方做法「有少少過界」

2020-07-13 16:56

另外,南灣大馬路出現撐港版國安法的巨型廣告,坊間質疑廣告版涉違法違規,只是因其立場而獲政府「隻眼開隻眼閉」。《論盡》曾向多個政府相關部門查詢,但消防局、市政署、工務局均互相表示與自己無關,只有文化局表態,指將會按文遺法規定跟進事件。
2018年5月,直選議員蘇嘉豪及新澳門學社成員鄭明軒因2016年的「掟紙飛機」事件(「暨大一億」遊行結束後到特首官邸外掟紙飛機),被裁定非法集會及示威罪成。
2019年8月,有市民原計劃發起「默站」行動,反對香港警察以暴力對待市民,但警方不容許集會,默站行動被迫取消。默站的原發起人已在網上呼籲市民不要在噴水池聚集,但當局仍出動過百名治安警及司警在噴水池及附近一帶佈防,且在多個地點截查市民及旅客的證件,更一度帶走7名人士調查。
2020年,「六四燭光集會」被禁,「六四」當晚警方在議事亭前地及大三巴一帶帶走至少5名年輕人,其中兩名據指只是在板樟堂前拍照,疑因身旁放有電子蠟燭及六四「坦克人」照片而被警方帶回警區調查,更其後轉交檢察院處理,做法引起社會強烈迴響。
飛文基:警方做法「有少少過界」
近年的連串事件,也不免讓人憂慮澳門的言論自由、集會自由越收越窄,官方不斷加大打壓不同聲音的力度。而就今次「六四集會」事件,大律師飛文基認為,警方的做法「有少少過界」。他指出,縱使警方以疫情為由不容許舉辦「八九民運圖片展」及「六四燭光集會」的活動,做法尚可理解,但是警方當晚卻以涉嫌違法為名而帶走民聯會理事長、直選議員區錦新的兩名女兒,「究竟她們如何違反法律?違反了什麼法律?我都『搲晒頭』。在公眾地方進行個人的活動,是否要得到當局的批准?」
飛文基亦以「紅衣人」作為例子,指他在數年前長期於新馬路一帶展示標語牌,並以「大聲公」進行「騷擾」,「若要說觸犯法律,他所『犯』的事遠比今次兩人要多,但是警方卻一直沒有理會他。」他直言,上述兩個例子的人都是在行使其言論自由及表達自由,「但為何警方可以容許這名『紅衣人』每日不停在路邊『罵』,卻因為兩人坐在石櫈拍照就觸犯法律?有可能真的是犯法,但我沒有聽到警方的理據。我不清楚,但我都很想學吓嘢。」
今次警方的「大動作」引起社會不少質疑,飛文基認為,悼念六四是本澳的三十年習慣,「想悼念就由得他吧,有什麼所謂呢?年年如是。(警方)就讓他們悼念吧!你說是因為疫情(禁止集會),難道主辦方不會注重疫情的問題嗎?最多每個出席的人都戴上口罩就是了。我覺得警方不用做這麼多動作,這種做法就是損害言論自由。澳門一直以來都有悼念的活動,為何今年不能悼念?其實根本就是無事搵事搞,為何政府要這樣做呢?」
事隔一日,有團體就舉辦巴士巡遊活動撐「港版國安法」,當社會質疑相關活動有否向當局作出預告?當時,警方卻稱巡遊活動是對國家合法決定的支持,無訴求,沒有表達對權利爭取,性質與一般巡遊、慶祝活動相類似。警方這一解說卻被質疑「搬龍門」,當然無法釋除社會對執法標準的疑惑,而警方隨後稱仍在研究和審視有關活動是否屬於示威集會情況,引起社會猛烈反響,質疑針對政治立場而選擇性執法。在連日強大的社會輿論下,警方終於在事件十日之後表示,完成調查後認為該活動涉嫌違反集會及示威權,已向檢察院作出檢舉。
飛文基認為,六四集會後翌日突然有一班人出來「擁抱某個將在香港生效的法律」,「這件事其實關澳門什麼事呢?但是卻沒有人質疑他們。」他坦言,當這些事累積在一起時,就容許令社會產生不愉快的理解,產生許多社會言論,更會導致不少誤會的產生。「根本就唔使用做咁多事。好話唔好聽,無事搵嘢嚟搞。明明很簡單的事卻變得複雜化,我覺得這件事不是太對。」
飛:警方大動干戈將為政府管治制造矛盾
澳門給予國際社會的印象一直都是「乖孩子」,社會一片和諧氣氛。但是警方連番針對集會示威權的動作,卻令到坊間有不少意見認為反而會對和諧社會不利,更容易為政府的管治制造矛盾。飛文基亦直言,從歷史上來看,本澳從來都不是太多爭拗的地方,而近年的種種事例,卻將會損害澳門的形象。「難道讓人們悼念六四,會對澳門的治安帶來很大影響?根本沒有,年年都沒有人打爛玻璃。是否需要採取行動維護社會安定?根本不用,大家年年都只是坐在那裡(議事亭前地)。」
飛文基認為,面對如悼念六四這般較為敏感的事宜,其實毋須每每大動作去處理,「澳門人有咩傾唔埋?就算嬲極都好,坐下來傾下偈飲杯茶就算數。澳門人就是用這種方法去解決事情的,你想想一二三事件是如何解決的?都是如此。只要大家傾到偈,有個妥善的方法來解決這些問題,有個交代就可以了,不用每次(甚至小事)都要按照法律來做。」
他亦指出,今次事件有可能只是暫時性的,更關鍵的點在於明年能否舉辦悼念活動,若明年仍無法舉辦,問題就會變大。「我是從市民的角度來看,我希望政府與各界人士可以考慮一下這點。」
澳門基本法 著重權利自由的保障 飛:權利自由是基本法的根
事實上,澳門曾是鄰近地區中集會自由最開放自由的地方。1974年葡萄牙的「康乃馨革命」發生,獨裁政權被推翻,之後葡國政府頒布了《第406/74號法令》(《集會權的規範》),規定舉行集會只需提前通知當地政府部門,毋須得到當局批准便可自由舉行集會。之後也將上述規定延伸到澳門,這在當時而言可謂非常開放進步。及至準備回歸時,澳門《基本法》也訂明澳門居民享有言論自由。
當年北京起草《基本法》在澳門社會進行諮詢意見,飛文基亦剛從葡國修讀法律畢業返澳,年輕的他尤其關注自由保障和司法獨立的兩大問題。而時任國務院港澳辦主任魯平亦曾親自到澳門與社會各界人士座談,聽取意見及闡釋中方政策。飛文基憶述魯平曾提及,《澳門基本法》基本上是認同澳門居民的權利,而最重要的權利就是自由,「魯平當時有提到,《基本法》的權利自由就是按照澳門的法律精神所理解的權利及自由。以我的理解,居民的權利自由,以及司法獨立,就是《基本法》的根。」
「澳門之所以可以保持到這麼和諧,就是因為可以維持這份信念,無論是政府、法律都好,就是要遵守《基本法》的精神,維持市民的權利及自由,我想這是十分重要的。」
只是,如對集會的限制日益增加,寒蟬效應不斷變強的話,這個根,是否還能存活下去?—這正是人們所憂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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