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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廢料傾卸費 按性質及重量計

2020-07-17 02:49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建築廢料管理制度》行政法規草案。訂定未來運載建築廢料的車輛須事先取得環保局發出的傾卸許可,才可進入建築廢料堆填區,傾卸費須按廢料的性質及重量計算,金額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環保局局長譚偉文昨日下午三時出席行政會新聞發佈會。張永春介紹,隨著近年本澳經濟迅速發展,各類廢物量大增,對澳門唯一的建築廢料堆填區構成極大壓力。為從源頭減少建築廢料的產生,建議透過立法規範建築廢料堆填區的使用和收費制度,推動建築工程業界在工地進行源頭分類回收,改善規劃、設計和建築管理,以加強對非法棄置建築廢料行為的監察和處罰機制,達致減廢的最終目標。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建築廢料管理制度》行政法規。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建築廢料管理,尤其對建築廢料進行分類、運送、傾卸、放置、處理和最終處置等工作時應遵守的制度。二是訂定惰性拆建物料、特別拆建物料、其他拆建物料的分類,以及須運往的處理設施。三是訂定運載建築廢料以作傾卸的車輛須事先取得環境保護局發出的傾卸許可,方可進入建築廢料堆填區,並須按所傾卸廢料的性質及重量計算傾卸費,有關金額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四是關於監察及處罰方面,法規規定由環境保護局、市政署及治安警察局負責監察遵守情況,若發現違反《建築廢料管理制度》的行政違法行為,則科處相關罰款。
  張永春表示,將參照香港收費,香港對運往堆填區又已篩選的建築廢料將收取每噸七十一港元,而未篩選的建築廢料則每噸二百港元。希望鼓勵業界及私人做好源頭分類,減少對堆填區的壓力及加強環境的保護。若在公共地方隨意廢置建築處料將會有行政處罰,經計算後超過零點二立方米體積的廢料,將處罰五萬至二十萬元不等;低於零點二立方米體積的廢料則按公共地方總規章處罰。
  行政法規自公佈後滿180日起生效。
  有傳媒關注早已飽和的堆填區的現況。張永春承認堆填區的壓力好大,認為即使實施分類收費都不是徹底解決的方法,呼籲業界源頭減廢。
  譚偉文補充,政府已透過一系列手段減少堆填區的壓力,如去年透過土質改良使堆填區高度自然沉降,以騰空更多空間延長使用期,亦已把經篩選且達標的惰性拆建物料用於填海造地,海泥則運往公共拋泥區。他又呼籲業界思考源頭減廢,如採用預製件起樓等,減少建築廢料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