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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中央權限,端正引進吸收人才方向

2020-07-29 04:46
  目前初級法院正在審理貿促局前局長張祖榮的涉貪案。從庭審中揭發的張祖榮等人在進行處理「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作業中的涉嫌犯罪行為,不但是各位被告人的個人犯罪行為頗為嚴重,侵蝕特區政府公共行政的膚體,而且嚴重踐踏特區政府的人才政策,未能引進澳門特區經濟適度發展及一平台一中心建設所需要的真正人才,而是吸引到一些為了「花小錢賺大錢」,拿到那個社會福利「含金量」甚高的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的「另類騙子」,對澳門特區人才建設有害無益。而且更嚴重的是,抵觸了《澳門基本法》和國家有關出境定居的政策規定,讓澳門特區一向聽中央話的「乖乖牌水桶」,出現了一塊「短板」,無法盛滿水,糟蹋了其他真正愛國聽話的「木板」所作出的貢獻。
  「重大投資移民」的前身「置業移民」,是澳門樓價急升的主要推手之一,因而也是澳門居民尤其是青年人「上樓難」民怨的源頭所在。由於「置業移民」的「門檻」過低,使得利用該政策的內地居民,集中搶購中低檔的樓宇單位,造成樓價飆升,原本只是十多萬元的經濟房屋單位,也急升到一、二百萬元,而這種檔次的樓宇單位,正是澳門中低收入階層居民的主流消費對象,這就嚴重影響了中低收入市民的購樓能力,損害本澳中下階層居民尤其是不符入住經濟房屋、社會房屋資格,但又購不起「豪宅」的多數市民的置業利益,而且更是成為澳門居民民怨最大的「上樓難」的原始因素。
  而且,「置業移民」政策的享受者,只是以一百萬元的「置業投資」,就可換取一家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享受澳門特區的各種福利。其中成年人可以進入賭場工作,沒幾年就可收回「置業投資成本」;子女也可以澳門居民的身份,在報考內地的高等院校獲得政策優惠,造成另類的「高考移民」,而將其之前同班那些成績較好的同學「比了下去」,因而意見很大,告狀告到了中央教育部門。
  更嚴重的是,此類「移民政策」抵觸《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溴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實際上,在起草基本法期間,曾有草委會委員和諮委會委員提出建議,回歸後的內地居民移居澳門的審批權,交給澳門特區政府。但中央一錘定音,仍然由國家掌握,具體是公安部操辦。因而按照該項規定,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居民前往澳門定居,必須在內地辦理批准手續。而每年申請到澳門定居的人數定額,也是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國務院港澳辦及國家公安部)徵求澳門特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但澳門特區的此類「移民政策」,卻避開了公安部門的審批權,也在客觀事實上「抵制」國家實施的「單程證」制度,等於是不尊重中央的相關權限,搶奪具體操作的地方公安機關的運作權。尤其是在現在強調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的情況下,這種「頂風作案」的性質就更為凸顯。
  而且,由於上述「移民政策」的其中一項要件,是必須擁有第三地的居留權,在中介商的引導下,使用該項政策的內地居民,購買了某些國家的護照。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第九條又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因此,已經加入外國國籍的當事人,不應再使用其原中國護照或中國內地身份證進行民商事活動。而且,也在客觀上為內地貪官「洗錢」、轉移贓款提供了便利。
  更嚴重的是,某些內地居民為了辦理此類「移民」手續,符合澳門特區政府相關法律法規的條件,在設法取得第三國居留權時,是向當時與台灣有「邦交」的岡比亞等國購買居留權的。這就形成澳門特區政府的具體運作部門,竟然承認及接受與台灣當局有「邦交關係」的國家的護照,等於是與台灣地區的「邦交國」發生官方關係,有意無意地踐踏「一個中國」的紅線。而且更荒謬的是,在岡比亞與台灣當局存有「外交關係」的情況下,有人竟然打出「岡比亞駐澳門榮譽領事」的招牌,並在可進入內地的報章上大賣廣告,不但是嚴重抵觸「一個中國」原則,而且也挑戰國家外交部及其駐澳門特派員公署對駐澳門特區的領事機構的管理。
  另外,《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經批准前往香港、澳門定居的內地公民,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給前往港澳通行證。持證人應當在前往香港、澳門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註銷戶口,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前往香港、澳門」的規定,和內地公安機關的慣常做法,內地居民在獲批准來澳門定居時,是必須註銷其內地常住戶口的。即使是當年因「三‧一九事件」獲得澳門「藍帶證」並已在澳門逗留十多年的臨時居民,在經內地有關主管部門與澳門政府協商,同意向他們發給澳門居民身份證後,他們也必須返回原居地註銷常住戶口。因此,透過此類「移民」政策而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但卻又未有註銷內地戶口,這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擾亂國家出入境管理政策和戶口管理政策的行為。前段時間疫情最高峰時,澳門特區派出專機到武漢接回澳門居民,竟然有「澳門居民」因為在澳門沒有「住房」而婉拒登機,這就暴露了這類「移民」政策的欠缺正當性。
  誠然,澳門特區要完成中央賦予的「經濟適度多元可持續發展」,建設「世界旅遊休閑中心」和「中國--葡語國家經貿合作平台」的任務,確實是需要各種人才,有些是澳門本身並不具備的人才,是必須以特殊方式引進的。但就必須改革現行的方式方法,並採取正確的方式,回到《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請求澳門中聯辦進行協調,由澳門特區政府向中央政府請示報告,共同研疑一套既有利於澳門特區輸入各種優秀專業人才,又能符合基本法和國家相關法規規定,並不佔用日常「單程證」名額的實施方案。而且,擬輸入人才由內地權威機構與澳門特區相關機構,對「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申請者的資格進行聯合審核,不但注重其專業技能,也要對其個人品德進行嚴格考核,嚴格防止使用購買虛假文件的情況。在確定獲批准者名單後,交由內地公安部門發出「單程證」,但可不在日常的配額限制之內。在獲發給澳門身份證後,應當註銷其在原居地的戶籍,及繳交其內地居民的身份證。
  即使如此,也應刪去現行必須具備「第三國居留文件」的規定,以嚴格遵守國家不實行「雙重國籍」,禁止購買外國護照等法律的規定。而且,也是防範貪官外逃及轉移資產的要求。在某個角度上,更是為了捍衛「一個中國」原則,避免與台灣當局的「邦交國」發生任何官方接觸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