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大會昨日細則性通過《民防法律制度》法案,自今年9月15日起生效。多位議員關注第26條“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俗稱謠言罪),認為最終文本雖然已作出改善,但依然對言論自由構成一定威脅。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回應時強調,該法案是在八號風球或更高級別的狀態下方會生效,且必須符合四大要件方能入罪,非常嚴謹。
負責細則性審議法案的一常會主席何潤生介紹,法案內容主要有幾方面,包括法案更名為“民防法律制度”法案;民防活動需遵從預防、合作、統一指揮、外部協調原則、教育及資訊等原則,以上原則為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如何處理,提供法律依據;組織框架包括行政長官、聯合行動指揮官,以及負責執行民防工作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在民防方面具特別權限或技術且經行政長官指定的公共及私人實體。
法案同時建議,為合理利用現有公共資源,以達至精兵簡政,日後民防工作將由警察總局負責;行政長官須以公佈於“特區公報”的批示,訂出即時預防、搶救、災難狀態的起止時間,若情況明顯緊急,行政長官可利用傳媒公佈;志願者為民防的輔助參與者,受警察總局統籌和協調,當局要為志願者購買人身安全保險;建議刪去視聽廣播承批實體須履行特別義務的規定;法案內加入法人的刑事責任,法人需為違令罪負上刑責。
而法案中較具爭議的“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俗稱謠言罪),最終文本修訂入罪須符合四個要件,前提一定要在特首宣佈進入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狀態維持期間,該罪才生效。第二、必須要有意圖,主觀進行這件事。第三、後果會引起公眾受驚或不安。第四、編造或傳播明知是虛假,引起公眾受驚或不安的資訊,仍繼續傳播。
在討論過程中,議員區錦新表示,雖然法案已經作出較大的改善,但最終是否被判有罪均由法官決定,認為對言論自由依然構成一定威脅;議員蘇嘉豪認為本澳沒有必要訂立另一條民防“謠言罪”,變相產生寒蟬效應;議員高天賜認為“謠言罪”定義模糊,擔心市民誤墮法網,希望當局舉出實例;議員林玉鳳問及在執法程序上會否向警方提供相應培訓,以訂定入罪的條件。
黃少澤回應時表示,在立法會小組討論時已清楚解釋刑事化的理據。法國、瑞士、韓國等對虛假訊息傳播均會進行刑事化制裁。他指,該法案是針對突發公共事件特定狀態下的造謠、傳謠行為,並非在期間公眾及媒體的正常溝通或報道行為。而且罪名針對造謠、傳謠的人士必然是出於故意,強調善意者不會受到法律制裁。而大災大難期間民眾情緒穩定與否,對開展民防工作非常重要,虛假資訊會危害公眾利益及影響政府與市民之間信任。他舉例,若在大災難期間,有居民於網上稱“自來水供水有毒,千企唔好飲”,而局方得悉網上有關言論後,會及時向自來水公司求證,並作出澄清,如作案人在明知本澳供水有限的情況下散播謠言,而具有目的性,擾亂社會秩序,則涉嫌違法。
他稱,在實際執法及司法過程中要由很多事實及證據去證實到底是否出於故意,未來會對警員進行培訓及提供處理相關指引,執法過程要經上級從經驗、法律層面進行判斷。他強調,警方執法時會多方核查舉證,48小時內送呈檢察院,檢察院按客觀依據判斷表面證據是否成立,絕對有法可依,加上“謠言罪”入罪構成要件相當嚴謹,與其他國家相關類似犯罪完全不同,特區政府期望透過法案守住底線,以保障大眾利益和市民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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