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配合即將生效的新社屋法,政府制定《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規範社會房屋的申請、分配和租賃,當中社屋租賃合同為期五年,可續期,如超出收入上限一倍,只可簽訂一年的短期租約,期內收入不再超出上限,可重新訂立五年租約。房屋局表示,現時九成社屋租戶獲豁免繳交租金,約有九百個租戶超出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上限,超出上限一倍的租戶約有二十多個。
行政會完成討論《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房屋局按申請提交的次序作初步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發出申請編號,並按編號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法定要件的申請才被接納。其後,按得分表對獲接納的申請進行評分。於分配社屋前,經再次核實資格後,按可分配的單位類型,依分數由高至低進行分配。
社會房屋租賃合同為期五年,在指定辦理續期之日,如果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未超出上限一倍,則按相同期間續期;如超出上限一倍,簽訂為期一年且不可續期的短期租賃合同;如在短期租賃合同期間內,不再超出上限,可重新訂立為期五年的租賃合同,且可續期。租金金額以法規訂定的公式計算,公式參數的金額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此外,在合同期間或其續期期間屆滿前,應房屋局要求,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須申報每月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以及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
法規草案設過渡規定,新社屋法生效前已提出申請租賃社會房屋並被列入確定輪候名單的候選人,申請排列優先於按照行政法規進行評分的申請。此外,行政法規生效前訂立的租賃合同以六個月的期間自動續期,直到房屋局按租賃合同續期審查的規定辦理續期手續。
新社屋法和相關施行細則行政法規將同時於本月二十日起生效。房屋局局長山禮度表示, 二零一七年社屋申請中仍未獲甄選的輪候家團有二千六百個,房局會先完成這些家團申請再推出社屋恆常性申請。他又稱,目前有一萬二千多個租戶需更新租賃合同,認為社屋租賃期合同設五年屬合理時間。
社屋戶收入超上限一倍 只可簽一年約不能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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