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陸社區助理遭罰台民勝訴
【香港中通社七日電】台灣當局內政部門對廿七名任職大陸社區主任助理的台灣民眾各罰款十萬元(新台幣,下同),廿七人不服上訴,法院六日晚間判決,職務內容不涉政治性任務,當局裁罰不符比例原則,判內政部門敗訴。
全案緣於廿七名台灣民眾二○一八年九月至二○一九年三月間,與“廈門海旅海安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專職參與廈門市海滄區社區治理工作。
台灣當局內政部門認為,擔任大陸地區社區主任助理,屬於台灣“陸委會”公告禁止擔任的職務,違反“兩岸關係條例”規定,對這廿七名台灣民眾各處十萬元罰款。廿七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職務內容並非公職
承審此案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廿七名台灣民眾所從事的職務,是否屬於“陸委會”公告禁止的大陸黨政軍機關職務,應考量是否“影響台灣地區之安全及安定甚鉅”。經調查認定,勞動合同中所列明的職務內容,沒有看到政治性任務或涉及公權力行使的職務,且廿七人所提的工作成果報告,也都與合同所列工作項目相符。
扼殺台民眾工作權
法院指出,台灣民眾接受資訊的渠道暢通且信息量充足,他們自有充分的判斷能力。而內政部門所稱這廿七人,已成為陸方“宣傳樣板”等言,根本不足以作為處罰他們的論據。若一概禁止台灣地區人民從事這項工作的機會,形同以扼殺法律所保障的工作權為手段,來達到防堵對台灣地區未盡明確、具體的陸方措施目的,難以認定有何“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需要保護,且手段與目的明顯失衡,不符合比例原則。
等同懲罰政治立場
法院進一步說明,內政部門如果僅因陸方招聘條件要求應聘者認同“九二共識”,就對應聘赴任者任意裁罰,等同懲罰個人的政治立場。原處分以有違法嫌疑的手段,來保護未盡明確、具體的“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也不符合比例原則。
政策不同無所適從
法院強調,政黨輪替已成為台灣政治常態,民眾因不同執政黨有不同的政策主張,而容易陷於無所適從的窘境。此案當局的裁罰難以認定有合適理由,因此判決原處分撤銷,內政部門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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