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是“社屋法”中社屋的申請、分配及租賃制度的補充性行政法規。法規規定,房屋局按申請提交的次序作初步審查,對符合要件的發出申請編號,並按編號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法定要件的申請才被接納。其後,按得分表對獲接納的申請進行評分。於分配社屋前,經再次核實資格後,按可分配的單位類型,依分數由高至低進行分配。
法規規定,社屋租賃合同為期五年,在指定辦理續期之日,如果承租及其家團成員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未超出上限一倍,則按相同期間續期;如超出上限一倍,簽訂為期一年且不可續期的短期租賃合同:如在短期租賃合同期間內,不再超出上限,重新訂立為期五年的租賃合同,且可續期。租金金額以法規訂定的公式計算,公式參數的金額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房屋局局長山禮度表示,目前約九成社屋租戶不需付租金,超過上限則約有九百個;超出上限一倍者,則有二十多個。
此外,在合同期間或其續期期間屆滿前,應房屋局要求,承租人及其家團成員須申報每月收入及總資產淨值,以及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
法規設有過渡規定,在第172019號法律生效前已提出申請租賃社屋並被列入確定輪候名單的候選人,申請排列優先於按照行政法規進行評分的申請,現時約有2,600個家庭輪候。此外,行政法規生效前訂立的租賃合同以六個月的期間自動續期,直到房屋局按租賃合同續期審查的規定辦理續期手續。法規將與172019號法律同於8月2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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