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常會昨日舉行會議,簽署《修改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法案意見書,將交立法會全體大會作細則性討論及表決。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修改法案部分條文。其中,關於修改“刑事警察當局”條文內容,政府接納委員會意見,認同沒有迫切性對國家安全事務綜合處處長賦予刑事警察當局身份,因此法案已刪除有關條文。而法案最初文本原本對報案及緊急行動處處長、行動支援處與技術偵查處處長賦予刑事警察當局身份,最終文本亦刪除了,提案人解釋是配合新政策。此外,由於司法警察局組織單位將會有所調整及改名,法案相應作出修改,新文本將「國家安全政策研究處處長」變更為「國家安全行動支援處處長」。
在「豁免公布人員任用名單」條文內容方面,委員會向政府深入了解條文適用前提、有關行為範圍以及涉及人員主體範圍,提案人同意委員會意見,嚴格適用豁免公佈規定,在條文上增加人員安全的考量及執行特殊職務的需要,以此劃定有關當局適用該條文的可能性。政府交予的最新文本顯示,涉及豁免公佈人員範圍,只能針對在職的司警警察人員,將未正式入職的有關人員撇除在外。
而有關法案「查閱資料的權利」,委員會同意在文本中加入「資料互聯保障」的建議,司警人員在查閱資料前必須知會「個資辦」,且需要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
另外,就操守及違紀問題,法案列出 9項屬於極嚴重違紀行為,可處以強迫退休處分或撤職,包括醉酒威脅社會安全。何潤生稱,由於職業身份原因,司警人員即使不在執行職務期間亦應保持端莊行為和表現。其他屬極嚴重違紀行為包括對拘押人作出不人道或侮辱、吸毒、非工作原因與黑社會的人聯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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