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過租私樓?
十社屋富戶超收限逾倍
最高要繳交二萬七租金
【本報訊】房屋局表示,按新社屋法規定,目前超出社屋收入上限一倍的“社屋富戶”,需要繳付三倍租金的家團有十個,大多為二至三人家團,其中最高需要繳付金額為二萬七千元,最低一萬多元;超出社屋收入上限一半、需繳付雙倍租金的家團則有六百多個。
新社屋法上週四起生效,同日社屋作出恆常性申請。房屋局公共房屋廳廳長陳華強表示,至今收到七十六份社屋申請,其中三份一的申請齊備文件,其餘多為欠交銀行存摺等文件。
陳華強指,社屋現時恆常性申請及採用分配計分方式,並非先到先得,房局會優先處理二千多個仍未獲甄選的社屋輪候家團,之後才處理社屋恆常性申請,呼籲市民毋須急於申請。而現時空置或維修的社屋單位約有一千個,在建社屋單位則約有二千八百個。
房屋局昨日舉辦首場社屋申請公眾講解會,有與會者問及子女給予的“家用”,是否屬於需要申報的資產範圍?亦有市民指多年前曾因私人原因拒絕社屋“上樓”,擔心未來不可再申請社屋;在場有市民查詢,是否需要申報在內地持有的銀行帳戶、內地房產及金飾?
房屋局社會房屋處處長陳君傑表示,按照現行法律,若曾拒絕社屋“上樓”,有關人士兩年內不可以申請社屋;社屋租戶若在居住期間違反規定,自房局解除合同日起,三年內不可申請社屋;虛報資料同樣三年內不可申請。
陳君傑指,一般的“家用”不屬於個人收入,不納入需申報範圍內;若“家用”現金超過五千元,又存款於銀行內則屬資產。社屋申請人名下所有個人或聯名帳戶、定期戶口均需要申報;若在澳門以外地方持有的物業、銀行帳戶等同樣需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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