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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諮詢後宜根據實際情況修訂《城市規劃法》

2020-08-22 05:12
  澳門特區立法會二零一三年通過的《城市規劃法》,在性質功能上,基本上能夠與國際慣例接軌,也在撇除社會政治制度的規範之外,在專業技術層面基本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相通。不過,法律制度是一回事,能否完全契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又是另一回事。
  實際上,《城市規劃法》在確定澳門特區的城市規劃的宗旨,是定位於為了謀求公共利益,以提高居民生活質素,尤其是在促進城市和諧及可持續發展;促進保護屬文化遺產的被評定的不動產;促進改善居住環境;合理使用和利用土地;促進保育大自然和維護環境平衡等方面。
  而且,《城市規劃法》還規定,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遵循下列原則:一、謀求公共利益原則:在編製和實施城市規劃時,須確保倡導及保障公共利益;二、平衡利益原則:確保考量在編製和實施城市規劃時所涉及的各種公共利益,以及平衡有關的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三、合法性及公正原則:確保遵守一切法定程序,並確保因實施城市規劃而權利受損的私人獲得合理及合時的賠償;四、法律安定性原則:確保現行法律法規制度的穩定性及該等制度得以遵守,並尊重有效設立的法律狀況;五、可持續發展原則:促進社會經濟、歷史、文化、環境方面的協調及平衡發展,以確保滿足當代社會需要,以及經適當規劃和整治的空間能留傳後代;六切實有效利用土地原則:確保適時合理利用土地,充分使用土地資源;七、限制土地重新分類原則:確保僅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持續發展屬必不可缺的情況下,才可例外地將不可都市化地區重新分類為都市性地區;八、保護環境原則:促進保護和維護環境、大自然、生態平衡,以及環境的可持續性;九、透明和促進公眾參與原則:促進適當推廣與城市規劃相關的資訊,並促進擁有私有土地的物權之人、國有土地承批人及公眾參與編製和修改城市規劃;十公開原則:確保城市規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以及尤其透過社會傳媒機構及土地工務運輸局的電子資料庫作公開推廣。
  在確定澳門特區城市總體規劃的目的方面,《城市規劃法》更是規定,必須達到以下的目的:一、根據城市發展策略研究訂定的方針、指引,以及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身身份及其在區域上的定位,制訂城市規劃方面的策略性指引;二、訂定城市的整體空間結構及其土地使用分區,並對公共基礎設施及公用設施作出合理部署;三、制定總體預防和減低發生災害的風險及影響的系統;四遵從規範保護屬文化遺產的被評定的不動產的法例規定,列出保護屬文化遺產的被評定的不動產的指引性原則;五、制定舊區重整工作的指引性原則;六、制定關於保護和維護環境、大自然、生態平衡、環境可持續性的指引性原則;七、訂定土地使用和利用的一般條件;八、作為編製詳細規劃的依據。
  但後來在執行《城市規劃法》時,卻發生了一些與上述原則精神相悖的情況。其中本欄昨日提及到的新《土地法》的「一刀切」條文,在收回南灣湖CD區土地時,就使得《土地法》的善意行政精神受到嚴重的侵蝕,並因而導致人們尤其是合法合理利益受損者,對「城市規劃」產生嚴重的不信任感。
  另外,在實施《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中,可能也將會與《城市規劃法》以至新《土地法》,以及文化遺產保護法律制度,產生某些法律衝突。以澳門的實際情況看,除了佑漢新村的舊樓宇之外,中區的五、六層高的唐樓集中的舊市區,消防、交通等設施條件都較為簡陋,也是需要進行都市更生的區域。不過,其中一些地段正好處於「澳門歷史城區」的緩衝區,這就給更生改造帶來一些困擾。尤其是在未能興建高層樓宇,以提高容積率的情況下,進行都市更生的成本就可能會比在未發展土地進行同樣的工程,要高得多,因為不會遇到搬遷補償及住戶的暫時安置的問題,這將會令到業主及住戶對進行都市更生的積極性,造成不利影響。但是,這些區域內的唐樓,除了個別的是具有文物保護價值之外,大多是在上世紀六十年代興建的,根本就不是「文物建築」。還有私有土地的問題,由於歷史的原因,「澳門歷史城區」周邊區域的土地,是私有土地,這對在執行《城市規劃法》和進行都市更生,難度將會大為提高。
  因此,對於即將進行公眾諮詢的《城市規劃(二零二零——二零四零)草案》,能夠處理好以下的幾對關係:一、近期與遠期的關係。面對現實,面向未來,立足當前,放眼長遠。規劃是對未來的謀劃,必須高瞻遠矚,對城市未來發展,有遠大的眼光和科學的預見,避免短視和淺見。由於當代科學技術日新月异,生産力發展迅猛,經濟社會變化萬千,人們對未來發展的認識和預測能力有限,因此,在規劃中對遠景發展應留有餘地,長袖善舞,以利主動。城市規劃更加大量的工作是安排當前各項用地和建設,既要安排好當前,更要爲今後城市發展創造條件,瞻前顧後,承前啓後,在城市發展的歷史長河中,完成好階段性任務,「跑好接力賽」。
  二、.處理好需要與可能的關係。.在制定規劃的過程中,既要有科學預見,把握城市發展的客觀的需要,又要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現實的可能性,使規劃儘量切合實際。要防止兩種傾向:一種是盲百求大,越大越好,越快越好;一種是不顧城市發展的現實,主觀硬性壓縮,有理無理砍一刀,以至規劃批准不久就爲發展所突破。
  三、.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係。經濟發展是城市的中心任務,保護城市環境,改善誠市生態,是城市規劃的根本原則。在完成這一基本任務的同時,應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係。
  四、.處理好平常時期與非常時期的關係。非常時期是指灾害。自然灾害與人爲灾害對人類的危害,在城市尤爲嚴酷,一場「天鴿」風災,使人們對此命題刻骨銘心。因此,城市規劃必須將防灾與减灾作爲重要任務,力求城市安全。在城市規劃中,要充分考慮各種自然灾害,特別要注意供水、供電、通信等防灾减灾「生命綫」工程的規劃和建設。內港的防災工程規劃,尤為重要。
  五、.處理好現代化建設與歷史文化的關係。「澳門歷史城區」已被納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而且澳門也是中西文化的交匯點,擁有不少有價值的古建築及傳統街區等,當認真加以保護。因而在城市規劃中,表現保護歷史文化,一是保護古建築本身,二是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的環境,三是保護整個「澳門歷史城區」的格局和風貌。
  六、.處理好城市功能與城市形象的關係。城市形象建設必須以城市功能爲基礎。我們所進行的房屋、道路、橋梁,綠化等建設,首先都是以滿足一定功能爲目的的。應當在充分滿足功能的前提下,在講求經濟效益的前提下,注意形象建設,做到適用、經濟、美觀相結合。不能離開功能,離開適用、經濟,片面追求城市形象,否則,將會墮入形式主義,造成浪費。
  因此,在《城市規劃草案》經過諮詢及獲得通過後,宜回過頭來,根據諮詢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對《城市規劃法》進行修訂。實際上,《城市規劃法》已經頒布十多年,可能若干內容已經難以適應急速發展的實際情況,只有以實事求是及與時俱進的態度來檢驗及改進,才能更為契合社會發展及民眾追求更好生活品質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