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簽署《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意見書,委員會透露,政府提交的最後文本反映,委員會的意見及立法會顧問團的技術意見大部分獲接納。委員會並已將4月16日收到的聯署請願書製作成報告書,加入法案意見書中作為附件,稍後將一併呈交立法會全體會議審議。
據了解,由於該法案涉及多個方面,且在委員會審議期間適值澳門特區政府換屆,委員會故此多次向立法會主席申請並獲批審議期限延長至本年8月31日,並已於昨日最後一次小組會議上簽署了意見書。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向傳媒透露,該法案篇幅較大,共61條條文,法案建議明年3月15日生效。委員會較為關注法案兩方面內容,其中有關職介所的收費,法案建議職介所可向僱主及僱員收取服務費,向僱主收取的服務費金額需按職介所預先訂定的收費表執行;而向僱員收取服務費則設有上限,規定不能超過僱員勞動合同首月基本報酬的50%,且有關費用僅可於勞動關係建立的60日後方可向僱員一次性收取。另一方面,法案禁止職介所向逗留在澳門的非本地居民或外僱提供職業介紹的業務。
黃顯輝又提及,去年4月16日收到由外僱及其關注團體向立法會提交的一份請願書,提出關注職介所收費、外僱在澳工作條件和權益、對職介所工作的看法及憂慮等7點訴求。據稱,有關請願人士認為法案部份內容與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條文相抵觸,並建議在充分諮詢外地僱員的團體代表前不可通過法案。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的意見,指請願人士提出的有關公約在本澳不適用,且並非只有澳門的職介所會向僱員收取服務費,鄰近地區均有類似制度。委員會把政府立場陳述於意見書內,並把分析後的請願報告書作為法案意見書的附件,稍後將一併交立法會全體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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