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倡清晰行政主導體制
【本報消息】議員馬志成、胡祖杰、馮家超於立法會議程前聯合發言稱,為加強社會準確理解基本法確立的政治體制,應準確理解澳門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含義。
他們指出,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是指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機關在整個政權運作中處於支配性地位,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既互相制約,又互相配合,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儘管在基本法中,並未出現“行政主導”字眼,但其關於政治體制的具體規定體現這樣的理念和精神。本澳作為一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對其憲制地位和政治體制的行政主導特徵已經作出明確規定。對此,不容質疑。
至於說行政霸道,他們認為是言過其實,由於基本法在規定行政主導地位的同時,也規定了相應的制約機制,譬如議員的質詢權和立法會的彈劾權等, 而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也對行政起到監督和制約作用。
議員蘇嘉豪則指出,澳門基本法規定全國人大授權特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他提出三權互相制約平衡,共同促進良善管治。
行政主導繁榮穩定
議員柳智毅表示,自己與馬志成、胡祖杰及馮家超聯合發言的觀點一致。
議員陳華強亦稱,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實行的是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是符合澳門特區的法律地位,符合本澳的實際情況,有利於澳門保持長期繁榮穩定及發展。
他認為,“三權分立”並不適合《憲法》規定,亦不符合澳門特區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法律地位,更有可能對澳門特區長期繁榮穩定及發展造成影響;三個權力機關是按《憲法》及基本法確立,是行政主導的核心要義,若對此政治體制存有扭曲性認識,將基本法規定的三個機關獨立運作誤比作“三權分立”,將衝擊回歸以來行之有效的政治體制,亦是挑戰《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及政治體制的體現。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