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案非故意違規 經營者補正後免處罰
【本報訊】審議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新增補正條文,容許非故意違規的經營者在指定期間內補正,可免被行政處罰,累犯者則除外。負責審議的立法會小組委員會稱,待政府提交最新法案文本後再撰寫意見書,預料在下個立法會期開始後才繼續審議。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委員會主席何潤生表示,法案新增補正條文,若經營者非故意作出不合規範的情況,例如標價錯誤等,經營者可於指定期間內補正,否則將被行政處罰,累犯者除外。
法案又調整必要仲裁的條文,若消費者透過消委會對五項公共事業,即水、電、天然汽及石油氣、電訊、海陸集體運輸的經營者提起仲裁,相關經營者必須參與,同時具有向中級法院上訴的權利,司法援助範圍亦擴大至必要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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