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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仍任重道遠

2020-09-21 06:35

    維護國家安全仍任重道遠

    我國分別於一九九七年和一九九九年恢復了對港澳地區行使國家主權,並分別設立了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實行基本法。根據港澳基本法第一、十二、廿三條規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作為地方行政區,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和責任。

    這是因為在“一國兩制”框架下,香港特區作為我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處於國家的完全主權之下。國家雖然通過基本法授予特區高度自治權,但也是有一定前提和底線的。其中“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作為國家對港澳基本方針政策最核心的表述,其本身便包含了一定的內在前提條件,即:“一國”是“兩制”的前提;愛國愛港和愛國愛澳是“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前提;不得損害國家和特區的根本利益是行使高度自治權的前提。如今香港的種種亂象已嚴重衝擊“一國兩制”原則底線、嚴重損害國家和特區的根本利益。在目前局勢下,由中央出手,推進香港制訂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和機制,以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切實維護香港的安定安全是中央的責任,屬中央事權,完全符合基本的國家主權理論原則和國際通例。

    需認清的是,在維護國家和國家管轄下的地方的安全問題上,沒有“兩制”之分,只有“一國”之責,中央雖已授權特區自行立法以維護國家安全,按照授權理論,授權並不轉移或喪失授權者本身固有的權力。與此同時,中央對於授予特區的權力還享有監督權,在特區已無力履行憲制責任自行立法的情況下,中央有權力也有責任幫助香港特區制訂港區國安法以確保國家和其轄下特區處於正常秩序和經濟安寧的一種不受妨礙、不受侵害的狀態,這是國家主權的表現,也完全符合授權的理論。

    按照我國憲法第廿八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與此同時,我國憲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也以較大篇幅規定了公民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法義務,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第五十四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第五十五條)。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及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中央推進香港國家安全立法有法有據、有權有責。

    值得一提的是,本澳已於二○○九年自行制訂了《維護國家安全法》,較好地震懾和約束了相關行為,有利維護國家和澳門的總體安全。該法實施十幾年來並未對廣大居民的正常社會交往、日常生活產生影響,亦未發生過本澳居民因國家安全而入罪的情況,反而令澳門社會保持安全穩定並得以發展。當然,本澳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相關配套法律仍在進一步完善中,仍然任重道遠。

    在此期間,建議特區政府進一步做好維護國家安全的宣傳解說工作,讓廣大居民明確國家安全法針對的只是極少部分意圖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特區事務的活動,只要廣大居民能知法、守法,不參與這些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的話,對廣大居民的人身安全、自由及人權不僅不會造成負面影響,相反可以提供切實有效的正面保障,從而鞏固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社會基礎,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公眾誤解和擔憂。建議通過加強國家安全知識、憲法和基本法知識的宣傳普及讓公眾明白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上,中央有權力、特區有責任、居民有義務,相關法律的制訂和完善是對“一國兩制”的維護而非破壞,是對居民合法權利和自由的保護而非迫害,該法律的有效實施必將更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和特區的長治久安。

    澳門理工學院講師

    思路智庫會員

    莊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