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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遠集團原董事長任志強貪污罪成判刑18年

2020-09-22 14:01
(澳門電台消息) 北京市華遠集團原董事長任志強貪污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任志強罪成,判處有期徒刑 18年,罰款 420萬元人民幣。任志強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法院指,任志強在 2003年至 2017年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 4,974萬餘元;收受賄賂 125萬餘元;挪用公款 6,120萬元;濫用職權致使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逾 1.1億元,其中華遠集團財產損失 5,378萬餘元,任志強個人獲利 1,941萬餘元。 法院認為,任志強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他承認全部犯罪,且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法院同意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 18年。 69歲的任志強為山東掖縣人,今年(2020年) 2月曾撰文批評當局的抗疫工作,引發議論。(黃彩嬋 黃翠婷) 發佈時間:2020-09-22 14:01:02 ---------------------------------------------- 點擊連結(HTTPS://T.ME/TDMMACAUNEWS)馬上訂閱《TDM澳廣視新聞》TG頻道,掌握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