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強貪污濫權囚十八年
【香港中通社二十二日電】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北京市華遠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任志強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任志強於二○○三年至二○一七年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四千九百七十四萬餘元(人民幣,下同);收受賄賂一百二十五萬餘元;挪用公款六千一百二十萬元;濫用職權致使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一點一六七億餘元,其中國有股東華遠集團財產損失五千三百七十八萬餘元,任志強個人獲利一千九百四十一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任志強的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被告人任志強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承認所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並自願接受法院判決,且違法所得已全部追繳,法院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予以採納,數罪並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四百二十萬元。
服判不上訴
宣判後,被告人任志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任志強於一九五一年三月出生,一九七四年四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今年四月七日,中共北京市西城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監察委員會發佈,任志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七月二十三日公佈的調查結果稱,任志強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經北京市西城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任志強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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