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講到在抗日戰爭及國共內戰後,香港政治、經濟、社會開始逐步回歸正常,且一躍成為亞洲「四小龍」及逐步成為世界大都市,同時香港亦將面臨回歸問題。話說新中國成立後,世界開始推進「去殖民化」同「民主化」進程,時任港督葛量洪與殖民地大臣分別在香港和英國國會同時宣佈,香港在這個時期推行大規模政制改革,不合時宜。在英國國家檔案館公開一些文件顯示,從1950年代開始,香港總督尋求推行民眾選舉,但迫於新中國領導人壓力等多方因素,最終放棄。檔案顯示,主管香港事務的中國大陸高官廖承志曾在1960年表示,「我們將毫不猶豫採取積極行動,解放香港、九龍和新界。」;另一份文件記述早前兩年一次會議上,國務院總理周恩來告訴英國一名軍官,任何在香港引入哪怕一點點自治的嘗試,都會被視作「非常不友善的舉動」和「陰謀」,表示這種做法會被認為是讓香港走上獨立道路的手段。
而新中國在1971年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取代中華民國的聯合國「中國」合法席位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後,就開始為香港與澳門的主權問題採取外交行動。1972年3月8日,通過駐聯合國代表黃華致信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主席,聲明:「香港、澳門屬於歷史遺留下來的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結果,香港和澳門是被英國和葡萄牙當局佔領的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殖民地範疇。因此,不應列入殖民宣言中適用的殖民地區的名單之內。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張,在條件成熟時,用適當的方式和平解決港澳問題,在未解決之前維持現狀」。同年3月,黃華又在聯合國大會上再度重申中國當局的這一主張。
其後在11月8日,第27屆聯合國大會投票通過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關於同意中國意見的決議,規定香港澳門不屬於殖民地範疇,港澳問題屬於中國主權問題,聯合國和他國無權干涉,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英國、葡萄牙交涉談判解決香港澳門問題。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立場和要求,排除其他國家(包括聯合國)參與解決香港問題(如國際共管)之可能。香港和澳門往後無法以殖民地身份獨立,也未能透過聯合國非殖化的努力改革社會制度並及早推進民主,此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接收香港與澳門的主權製造了背景條件。
一系列背景下,大部份香港市民在中英開始詳細談判前,鮮有考慮香港主權的前途問題。新界的《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租約將在少於20年屆滿。新界租借期於1997年6月30日屆滿亦促成中英兩國政府在1980年代初開始談判關於香港前途問題:香港政府有權就香港島和九龍界限街以南土地批出跨越1997年6月30日的租契,在1970年代初起,在香港籌劃多項大型基建項目,投資回本期往往跨越1997年6月30日,需要向國際籌集資金;中國官方對香港前途問題的立場,以及對新界的土地契約安排,對這些大型基建都有十分關鍵影響,香港政府必須即時處理關於香港在1997年6月30日後政治前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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