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宗違防疫法裁決
兩被告判處實際徒刑
其中一人坐牢十四月
【本報訊】今年初至今,初級法院先後受理了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有關的案件共二十三宗,由刑事法庭負責審理的案件佔十八宗,包括涉虛報健康申報表、離開指定觀察地點、使用他人證件購買政府口罩等,當中有六宗排期審理,已作出判決有十二宗,有兩名被告分別判一年兩個月及三個月實際徒刑,一宗罪名不成立,其餘獲緩刑。
刑事法庭負責審理的十八宗案件,包括:涉違反防疫措施虛報健康申報表、離開指定觀察地點和沒有按防疫人員指示進行核酸檢測等的案件有十二宗、使用他人證件購買政府口罩的案件有三宗、以唾沫和鼻水沾污準備配售予公眾的口罩案件有一宗以及透過網絡訛稱出售口罩的案件有兩宗。
刑事法庭已先後對十二宗案件作出判決。其中,違反防疫措施的案件九宗:六名涉案被告分別被判處一個月至三個月不等的徒刑,緩刑一年;一名被告被判處三個月徒刑,緩刑兩年,緩刑條件為須於判決確定後一個月內向「澳門青年挑戰中心」支付澳門幣八萬元作為捐獻以彌補其犯罪惡行。
另外有二名被告被判實際徒刑,其中一名被告被判違反防疫措施罪連同偽造文件罪罪成,合共判處一年兩個月實際徒刑;另一名被告則被判處三個月實際徒刑,該名被告已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一宗以唾沫和鼻水沾污準備配售予公眾口罩案件的涉案被告被判處十個月徒刑,緩刑兩年。另兩宗使用他人證件購買政府口罩案件的涉案被告,其中一名被告被判罪名不成立,另一名被告則被判處六個月徒刑,緩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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