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電子文件方式 強化食安
隨着互聯網以及電子通訊技術的發展,B2B已經成為時下最受企業青睞的一種商業模式。相較於傳統的交易模式,企業通過網路平台進行採購、下單和簽約,各方借助電子合同即可達成交易,具有成本低、高效、便捷的優勢。
為尋求更多的商機,中小企業有必要順應潮流,扭轉思維,利用互聯網開創新的商業模式。在B2B模式中,有關合同和文件通常是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呈現。本澳第5/2005號法律《電子文件與電子簽名》對電子文件的使用、效力等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根據該法規定,只要電子文件能夠如書面意思表示般完整呈現,則具有同等與紙張文件的法律效力;電子文件能如書面意思表示般顯示,且已簽署合格電子簽名,則具有完全的證明力。因此,企業在借助網路平台進行採購活動時,為確保有關電子文件產生相應的效力和證明力,雙方有必要注意規範各種數據、電文的使用行為和方式。
此外,今次案例還提及食品供應問題。作為食品供應商,中小企業應當始終強化食品安全的意識。一方面,要依法按照食品安全標準生產經營、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內部管理制度、在指定期間內保存進出貨記錄或相關單據等。另一方面,從外地入貨,尤其是在進口各類生鮮或急凍食品時,須向相關部門申報,出示有效的衛生證明文件及貨源資料,接受檢驗檢疫,確保食品通過合法的程序進入本澳。否則,不僅可能會因為食品安全品質問題構成違約,需向採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而且還可能會因為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構成行政違法,從而被罰款,情節嚴重的,甚至會構成生產經營有害食品罪,承擔刑事責任。
澳門立法及司法見解研究會研習團隊 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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