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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就八宗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裁判

2020-09-29 17:35

終審法院於2020年9月9日、16日和23日就八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第56/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南灣湖計劃」C區12地段的土地,面積為3,690平方米,承批人為憩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第62/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南灣湖計劃」C區6地段的土地,面積為3,131平方米,承批人為文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第63/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南灣湖計劃」C區3地段的土地,面積為1,027平方米,承批人為翠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四宗案件(第65/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南灣湖計劃」A區9地段的土地,面積為3,449平方米,承批人為畔景灣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五宗案件(第85/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島廣東大馬路BT12地段,一幅面積為2,510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Hoi Sun, Limitada。土地的總利用期限為42個月,至2003年6月16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5年5月15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六宗案件(第94/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南灣湖計劃」C區4地段的土地,面積為738平方米,承批人為福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七宗案件(第104/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一幅位於氹仔島,鄰近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凱悅酒店(現名麗景灣酒店)前面的填海土地,面積134,891平方米,承批人為中華娛樂有限公司。土地的利用期限至2001年3月11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12月12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八宗案件(第135/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島廣東大馬路BT9地段,一幅面積為7,731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Sociedade Fomento Predial Predific, Limitada。土地的總利用期限為42個月,至2003年6月16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5年5月15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經審理,終審法院裁定上述八宗案件的上訴均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56/2020號案、第62/2020號案、第63/2020號案、第65/2020號案、第85/2020號案、第94/2020號案、第104/2020號案及第135/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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