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最新一期政府公報昨刊登了修改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優化教學委員會的運作,以便高效及合理運用資源。該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為推進公共行政改革,簡化部門組織及運作,特區政府修改現行有關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的行政法規,優化教學委員會的運作,以便高效及合理運用資源。
法規規定教學委員會由培訓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經行政長官批示任命的四名常設成員組成;並簡化了教學委員會非常設成員的組成,由過往不同範疇的專業培訓均要求設有非常設成員,改為僅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專業培訓才須設有非常設成員,包括法官委員會任命的兩名法院司法官,以及由檢察長經聽取檢察官委員會意見後任命的兩名檢察院司法官為教學委員會的非常設成員,大幅減少成員及會議數目。
另一方面,在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專業培訓的教學委員會運作時,為確保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更多的參與,法規規定出席會議的常設成員人數由過往的至少兩名改為三名。法規規定常設成員的任期最長為兩年,可按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而非常設成員的任期,隨導致其獲任命的培訓結束而終止。
為配合上述修改,法規同時對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援引第5/2001號行政法規的相關條文作出相應修改;此外,為優化培訓內容及因應組織調整,將少年感化院教育人員的培訓納入一般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培訓範疇內。
該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設過渡規定,教學委員會非常設成員的任期於行政法規生效時終止,但就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專業培訓已獲任命的非常設成員的任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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