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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文化價值,植根社區 重視居民文化權,避免門面化及地標化 ——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至2040)》草案之回應及建議

2020-10-27 21:56


文化,具有不可取代的獨立價值,無需依附於旅遊娛樂、文創產業或文物建築而存在;
文化,應該植根於社區生活,不是由上而下的地標式建築。
《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至2040)》制訂本澳未來二十年的土地用途與空間佈局,對澳門未來文化發展影響巨大。本會希望從文化觀點向「總規」草案作以下回應及建議。
「文化設施」與本地文化藝術發展密切相關,「文化設施」的規劃必須以立足當下,遠眺未來的文化政策為基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成立的首要宗旨為「協助制定並執行文化政策,以及推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文化發展規劃」,且同時為《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跨部門委員會」之一員。本會建議文化局能公開說明未來二十年文化政策與「總規」草案的關係,並釐清文化並非附屬於旅遊娛樂、文創產業與文物建築的獨立價值。
是次「總規」草案中,將文化設施歸入「公用設施」中,與康體、教育、醫療等設施同屬一類。本會對此表示贊同,文化與教育、醫療等皆為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本權利,「城市規劃」必須保障市民大眾的參與、接觸文化藝術的「文化權」,然而本會希望「總規」能進一步展示以下的細節,以清晰其概念︰
三、保留社區級文化設施用地,保障居民文化權
2015年澳門特區政府進行「澳門新城區總體規劃」第三階段公眾諮詢,當時諮詢文本中已清楚標示新城中的「城市級文化設施」及「社區級文化設施」,然而在是次「總規」草案中,將文化設施歸入「公用設施」,文化設施的概念、分類與比例均變得含糊不清。文本中只強調「新城A區南端建設城市級地標性文化設施」及「外港區–2的文化中心附近以及路環區的荔枝碗船廠片區規劃城市級文化設施」,而社區級文化設施則從未提及,加上草案「概述」中「7、居住用地、都市更新」提到「都市更新」希望「透過土地利用分配,重新規劃住屋、商業、公用設施、公共開放空間等,提升居民生活素質,強化城市多核心發展。」可是作為草案提出需優先作「都市更新」的「北區1」和「北區2」,在「主要公用設施規劃示意圖」中亦沒有標示出任何文化設施。令人擔心在三項大型的地標式文化設施之外,未來二十年本澳社區文化設施已被排除與遺忘。
再看「新城A區南端建設城市級地標性文化設施」及「外港區–2的文化中心附近以及路環區的荔枝碗船廠片區規劃城市級文化設施」皆設於城市的外沿,與社區相隔,而「地標式」設施將必對周邊地區帶來「貴族化」的效應,增加了社區居民接觸文化藝術的成本,有違草案中對「公用設施」的「可達性及與居住區的連接性,以擴大服務覆蓋範圍」之期許(74頁)。
故此,本會希望「總規」可保留足夠的社區文化設施用地,以保障居民的文化權。
文化作為人們生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份,它自身的價值不必附屬於旅遊娛樂、文創產業與文物建築。文化應先植根於居民社區生活中,讓本地藝術家的作品更容易與社群作互動。然而文本中多次強調「地標式」、「創造更多文化旅遊休閒元素」的「城市級文化設施」,卻沒有提及任何「可達性及與居住區的連接性」具足的社區文化設施,有著文化只能依附旅遊娛樂而存在的傾向。
同樣作為「公用設施」,我們不會刻意製造「地標式的醫療設施」或「地標式教育設施」,即使國內外有不少知名學府成為一個地區的地標,亦因為本身已培育出大量享譽國內外的人才,並非依靠由上而下「打造」的「地標式」設施。在「總規」草案諮詢還未結束之時,葡文媒體又報導政府打算於文化中心旁邊蓋建歌劇院的消息,不禁令人疑問,到底澳門文化發展需要更多「地標式」、「門面式」的文化建設,還是應該將資源更合理地運用於本地藝術工作者的培育項目上?
「社區級文化設施」在「總規」草案缺席,只剩下「地標式」、「創造更多文化旅遊休閒元素」的「城市級文化設施」,一如有餐桌沒廚房,只能靠「外賣」。一方面未能有足夠空間培養本地藝文工作者,另一方面亦令文化設施依附於旅遊發展,未能彰顯及發揮本身獨有的文化價值,更未能優先服務本地居民,諮詢文本中「發展定位」的「區域定位」與「自身定位」則只屬空談。
結語
《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至2040)》以「積極建設澳門成為一個快樂、智慧、 可持續及具韌性的城市」為規劃目標,以「為澳門居民打造美麗家園」為「自身定位」。「快樂」、「智慧」、「美麗」等都屬於不可量化的概念,唯文化最能體現其存在與否,期望特區政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2020至2040)》中,能夠釐清文化價值,讓文化植根社區、重視居民文化權,避免門面化及地標化,真正讓澳門成為「文化永續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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