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新防火條例 賦予消防局執罰權
【本報訊】現行《防火安全規章》沿用至今已二十五年,由於難以配合本澳社會和經濟的迅速發展,故特區政府制定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當中建議擴大制度的適用範圍,由一般樓宇擴大至特定場地;新增消防局的監管權限至有權處罰;違例者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並將行政違法行為分為三級,罰款由三千元至八十萬元。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行政會完成討論《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政府經諮詢公共部門及業界團體的意見,及參考中國內地及其它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法律制度後,在法案中提出擴大適用範圍,法案除適用一般樓宇外,亦適用於特定的場地。重新訂定職權,新增消防局具監管權限,並賦予其處罰職權,解決過往該局沒有法定權限的缺失。
法案又建議引入 “自我保護義務” 的措施,業主須承擔維持防火安全條件的責任和義務。法案亦訂出填補防火安全技術規範漏洞及性能化設計的特別規定。例如當局在審批准照或圖則時,可援引國際上或國家所採用的建議及標準規則,以彌補澳門防火安全技術規範的漏洞。在核准程序中,當局的審批亦可借助合資格第三方發出的專業意見。法案亦訂出防火安全資格制度,例如技術人員需要註冊等。
法案提出強化防範性及合法性監督措施,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及消防局局長可採取相應的防範及監督措施,如禁制違規工程,以及扣押違法存放的物品等。法案完善懲處制度,新增刑事責任,訂立違令罪,將行政違法行為分為極嚴重、嚴重及輕微三級,違法者可被科澳門元三千元至二十萬元罰款,如屬法人,罰款則可提高至八十萬澳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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