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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字路口調慢車速

2020-11-15 06:35


    十字路口調慢車速

    中級法院早前審理了一宗交通意外案件,裁決結果在筆者朋友之間引起討論。個案中,一輛重型貨車在綠燈通行的情況下,於十字路口前行時,撞到從另一方向而來、踩單車的受害人,當時踩單車的受害人是在違反交通燈的情況下駛入十字路口,該意外最終導致受害人死亡。

    大家或認為,個案沒有值得爭議的地方,雖然踩單車者失去生命,但該意外的發生是因其違反交通規則而造成,理應承擔全部責任。然而,中級法院裁決的結果是,判處重型車輛司機以直接正犯身份實施了一項《刑法典》第一三四條第一款、第三  / 二○○七號法律第九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所聯合規定處罰之過失殺人既遂罪,對其處以一年九個月徒刑,徒刑暫緩三年執行,禁止駕駛兩年。

    合議庭指出,在交通意外發生時,雖然重型車輛司機是可以根據當時亮着的交通綠燈向前行進,但仍須在十字路口調慢車速,以防發生意外。

    此外,嫌犯駕駛的重型貨車是在超載之下行駛、且制動系統不及格,這兩項因素使其所駕車輛已不符合安全駕駛的條件。換言之,綠燈亮着並不可免除嫌犯接近十字路口時須減速的遵守義務。這是因為交通燈系統的功能只是機械化地調節車輛的流量,並不能保證在綠燈亮起的情況下,嫌犯的駕駛行為一定合法。

    因此,嫌犯在事件中有過錯責任,其本人須在刑事上就受害人失去生命負責,須被判處過失殺人罪,即使其過錯責任並非百分百亦然。

    就上述裁判,有兩點值得注意的地方。首先,重型車輛是在不符合安全駕駛的條件下行駛,雖然這未必是導致意外的原因之一,但各位駕駛者都務必時刻注意車輛的運行狀況,定期檢驗,確保車輛在良好的狀況下行駛。

    此外,在個案中更值得注意的關鍵是,根據第三  / 二○○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五)項規定:儘管訂有最高車速限制,駕駛員接近十字形交叉路口時,尤應減慢車速。可見,法律已明確規定駕駛者在通過十字路口時有義務減慢車速,即使是綠燈通行的情況亦然。

    筆者分享上述個案,目的是希望提高駕駛者的交通安全意識,即使在綠燈通行時,也要注意路面的實際情況,包括行人或可能由其他方向駛來的車輛。駕駛者即使完全遵守交通規則,在發生交通意外時,仍有可能承擔倘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本人相信,任何駕駛者都不希望看到意外的發生,即使自己不須承擔任何責任,但倘若造成他人傷亡,也是一件非常遺憾的事,亦有機會造成難以彌補的心理創傷。

    澳門青年法學會理事 謝錦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