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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初院對張祖榮被控涉貪案判決說開去

2020-10-10 05:08
  澳門特區初級法院第五刑事庭昨日就前貿促局主席張祖榮涉貪一案宣讀判決。終審法院辦公室於昨晚十一時,幾乎是在與張祖榮辦理手續及收拾物品走出澳門監獄的同時,發出新聞稿,對該案的判決作出詳細報導,還附帶公佈了判決書的全文。
  終審法院辦公室的反應極快。其一可能對前段時間在初級法院對在抗疫過程中違法的案件進行審理判決後,被檢察院「搶飲頭啖湯」進行報導的「補救」;其二是因為該宗案件的案情是近年來最大最複雜,而且社會影響也較大,因而在初級法院宣布一審裁決後,必須「特事特辦」,盡快報導,不能「過夜」;其三是當初在廉政公署宣布破案,及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其案情轟動一時,各相關機構都高調宣介,但昨日初級法院對張祖榮部分的判決,與當初公佈及起訴的案情,有著相當大的落差,因而必須搶占輿論高地,說明初級法院依法審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其四,其實也已經「遲來一步」,在初級法院宣讀判決書後,某些通常是反映反對派意見的自媒體,很快作了報導,雖然在正文報導中尚算客觀公正,但跟貼留言卻是充滿負面評價,因而有必要及時地撥亂反正,祛邪扶正。
  反對派自媒體的留言中,質問檢察院會否提出上訴。看來,檢察院要「做嘢」了,而且要快,以杜悠悠之口。當然,這也是檢察院的法定職責。而且,更是佐證自己當初在提起訴訟該案時,是已經認定「萬無一失」的。既此,在上訴時,不但是在法律訴方面要做足功夫,而且在事實訴方面,最好是能夠提出新的確鑿證據。
  現在看來,張祖榮之所以能夠「打甩」其主要的涉嫌犯案罪名,顯示無論是當初廉政公署在偵破案件時,還是檢察院在起訴時,所獲得或呈交法院的證據,是有所不足的,因而其被控的主要涉嫌犯罪未能入罪。畢竟,澳門基本法和澳門的刑法及刑事訴訟法,還有在中國澳門實施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都有「無罪推定」的規定,而在澳門特區實施的原法律習慣,也有「疑罪從無」的傳統。證據不過硬,難以獲得法院接納控罪的請求,因而影響檢察院的檢控成功率。
  實際上,合議庭主席梁鳳明在宣讀判決書時,就批評張祖榮沒有悔意和沒有認罪,身為貿促局領導,沒有做好榜樣,導致投資者勾結犯罪集團作出移民申請,並指出貿促局在領導上出現極大問題。梁鳳明又強調,雖然張祖榮涉嫌受賄一事並無足夠證據定罪,但並不代表沒有做過有關行為,「有冇做過你自己清楚」。顯然,在法官的「心證」中,張祖榮是存在著檢察院所起訴的涉嫌犯罪行為的,廉政公署也沒有「亂拉人」,但問題是證據不過硬,或是在法庭辯論時的技巧不如辯護律師,因而法官即使是在心中也認為被告「有問題」,但奈何證據不足,而必須按照「無罪推定」的司法原則,對張祖榮的主要控罪予以「疑罪從無」的裁決。
  盡管如此,初級法院還是對張祖榮較輕的控罪,裁決罪名成立。這不但是確認了廉政公署和檢察院的辛勤工作,而且也符合法官的「自由心證」。但惟其因為是輕罪,其相關犯罪量刑的幅度不超過三年,不符合繼續羈押的強制措施,因而裁決在其等候判決轉為確定期間,立即釋放。
  有趣的是,在張祖榮被起訴的諸項涉嫌犯罪的罪名中,被判決罪名成立並進行量刑的,都是屬於其個人職業道德行為方面的罪行,如「違反保密罪」、「財產資料不正確罪」等。而被控告的涉及政府政策及貿促局職能,而且量刑較重的罪嫌,如「犯罪集團罪」、「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清洗黑錢罪」等,則是罪名不成立。而且,即使是據證確鑿的可以判決罪名成立的案情,如檢察院提控的「濫用職權罪」,因為涉及貿促局的職權,因而也被改判為個人職業道德相關的「違反保密罪」。因此,就有網民質疑,如果是職責方面的控罪罪名成立,可能張祖榮會「爆大鑊」。
  當然,這個「酸言」,顯然是含有「無中生有」、「譁眾取寵」之意,絲毫損毀不了司法機關及法官的司法公正。正如法官所言,是由於證據不足,才做出如此的判決。何況,基本法和澳門法律都規定司法獨立,法官在審判時不受任何干預,而且司法官是終身制,其利益受到保障,沒有「後顧之憂」,並不需要在審判時擔心各種壓力。
  但對於其他被告的判決,尤其是糾集犯罪集團,以偽造文件騙取澳門身份證的私人企業主,及循此方式騙取身份證的原內地居民,都罪名成立,而且量刑還不低,就是很好地契合了人們對該案判決的「期望值」。當然,也是撥亂反正,祛邪扶正,不但是維護了基本法及澳門特區相關法律的尊嚴,而且在政治上,也是尊重中央政府對澳門特區的全面管治權,尤其是對內地居民移居澳門的審批權。
  實際上,《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溴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按照該項規定,在澳門特區成立後,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居民前往澳門,仍需辦理批准手續。內地居民雖然仍然可以家庭團聚等理由,申請到澳門定居,但每年申請到澳門定居的人數,是有一定限額的,具體數額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國務院港澳辦及國家公安部)徵求澳門特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而貿促局實行的「移民政策」,卻避開了公安部門的審批權,也在客觀事實上「抵制」國家實施的「單程證」制度,等於是不尊重中央的相關權限。尤其是在現在強調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的情況下,這種「頂風作案」的性質就更為凸顯。
  而且,由於上述三類「移民政策」的其中一項要件,是必須擁有第三地的居留權,在中介商的引導下,使用該項政策的內地居民,購買了某些國家的護照。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第九條又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因此,已經加入外國國籍的當事人,不應再使用其原中國護照或中國內地身份證進行民商事活動。另外,《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更是規定,「經批准前往香港、澳門定居的內地公民,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給前往港澳通行證。持證人應當在前往香港、澳門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註銷戶口,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前往香港、澳門」的規定,和內地公安機關的慣常做法,內地居民在獲批准來澳門定居時,是必須註銷其內地常住戶口的。透過此「移民政策」而取得澳門居民身份證,但卻又未有註銷內地戶口,這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擾亂國家出入境管理政策和戶口管理政策的行為。
  何況,某些內地居民為了辦理此「移民」手續,在取得第三國居留權時,是向當時與台灣有「邦交」的岡比亞等國購買居留權。這就是在有意無意地踐踏「一個中國」的紅線了。另外,也在客觀上為內地貪官「洗錢」、轉移贓款提供了便利。
  現在,是必須透過此案,回到正軌上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