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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將基本法宣誓內容寫進《司法官通則》

2020-10-17 03:26
  筆者昨日分析認為,《澳門基本法》規定,法官和檢察官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澳門特區。而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長還要「加碼」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在新形勢下,尤其是在香港發生某些法官疑似審判不公的情況下,對司法官的要求也就更高,也需列入體現維護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的範疇內。因此,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司法官通則》,強化對司法官義務方面的要求準則。
  昨日保安司長黃少澤向立法會引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建請立法會根據形勢的發展,將現行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修訂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除了因應《澳門基本法》第十四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防務,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的規定,以「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的表述,來取代「軍事化人員」的統稱,更準確地體現出有關人員的特性,全面落實《澳門基本法》規定,並排除與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部隊的角色混淆之外,提出了許多行政技術改革的建議,包括打通基礎職程與高級職程的區隔,修訂晉升方式,完善紀律及獎懲制度等。
  不過,遺憾的是,沒有參考香港特區的做法,包括警務人員在內的公務員在新入職時,必須簽署聲明擁護《香港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看來,立法會在細則性審議及表決該法案時,適宜考慮引進類似的內容。其他的法律,如《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等,也適宜如此。
  作為廣義上的公務人員,司法官也應如此。何況,《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澳門特區的法官和檢察官,必須擁護《澳門基本法》﹐盡忠職守,廉潔奉公,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依法宣誓。而第一百零二條
  更規定,澳門特區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還需在此基礎上,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
  因此,澳門特區法律《就職宣誓法》的「附件」,就明定了法官、檢察官的誓詞:「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職務),必當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公正廉潔,維護法制,竭誠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至於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院院長的誓詞,則與立法會主席相同,除上述內容外,加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
  這些誓詞內容,並未寫進《司法官通測》之內,應當在今後進行修訂時予以補強。實際上,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這是政治要求,這正如岑浩輝院長在司法年度開幕典禮上致辭時所言,司法官要做特區憲制的捍衛者。而盡忠職守,廉潔奉公,則是對司法官個人職業道德的標準,相信全世界的司法機關都有此共通要求。
  翻閱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就都有類似的規定,都比澳門特區《司法官通則》規定的義務,如審判義務、不得兼任義務、謹言義務、.回避義務等,更廣泛更嚴謹。
  其中《法官法》第十條規定,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二)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四)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對展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六)依法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衆監督;(七)通過依法辦理案件以案釋法,增强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而《檢察官法》第十條則規定,也有同樣的規定,而且連文字也基本一樣,只是對規範對象訂定為檢察官。
  盡管澳門特區實行「一國兩制」,上述一些內容可能不適用於澳門特區,但其主要精神,還有其中的主要內容,如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對展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等,應當是可供澳門特區在修訂《司法官通則》時參考,豐富和擴延司法官的義務的。
  實際上,司法官作為依法行使特區審判權和特區檢察職能的審判人員或檢察人員,基本法和法律賦予了其神聖的職責。但與此同時,也必須依法履行好其職責,承擔相應的義務。既然《澳門基本法》、《司法組織綱要法》和《司法官通則》定了司法官在行使其職權時,獨立行使審判權或檢察職能,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但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案件除外),司法官履行其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因而司法官在行使其職權時,必須依據基本法和法律的規定,在基本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審判活動,依法辦案,不能違背基本法和法律,隨意作出判决。尤其是法官行使的是特區審判權,其權力的運用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關係到執法的統一,關係到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尊嚴。法官要通過審判權的行使,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體現法律的嚴肅和權威;要通過審判權的行使,維護國家和特區的利益,維護居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要通過審判權的行使,懲罰犯罪,保護市民,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捍衛國家安全及「一國兩制」事業,因而秉公審判對維護法律的尊嚴就尤其重要。
  司法官必須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所謂「當事人」,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原告、被告等。「其他訴訟參與人」這是指當事人以外的訴訟參與人,包括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訴訟參與人,即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等。在不同的訴訟、不同的訴訟階段,訴訟參與人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如被告人的辯護權、律師的調查取證權、證人的出庭作證權、當事人的上訴權、反訴權等,訴訟參與入的訴訟權利貫穿整個訴訟過程的始終。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是審判或檢察活動正常進行和保障公正審判的前提,是法官在審判案件過程中必須履行的義務。《司法官通則》有必要補強這方面的規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