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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團結工會」模式還是照抄內地工會法?

2020-11-09 04:59
  筆者有關澳門立法會以壓倒票數否決高天賜議員提交的《工會法》法案的評議文章在臉書等社交媒體張貼後,有不少跟進貼文回應,但各走兩端。其中較有代表性的有兩宗,其一是質疑高天賜想學波蘭「團結工會」的那一套,法案中有關「命令罷工」不過是為了未來的工會頭子擁有不該有的權力,由此可能帶來的一系列後果,正常人都可以想像。因而這是西方偽民主票秀制度,就是存在著為了個人搏選票,興風作浪無中生有地惡意作秀的問題。其二是質問筆者,為何國內人民可以有《工會法》,澳門特區卻不可以有《工會法》?
  關於對高天賜意圖引進波蘭「團結工會」模式的質疑,可能是抬舉了他。畢竟以澳門特區的工運實際情況,這是「不可能任務」,因為澳門特區最大的工會團體,是愛國愛澳的中堅力量,自「一二三事件」之後,就完全主導澳門的工運甚至社會運動,回歸後更是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治澳,實際上就被反對派攻擊為特區政府的「管治同盟」,畢竟從特區政府行政會到行政長官辦公室的顧問群,都有其代表。高天賜雖然曾經疑似「雙重效忠」參加葡國國會選舉,但要把西方的工會制度引進中國的澳門特區,相信只能是「蚍蜉撼樹談何易」,他先後八次提交含有「命令罷工」等充滿西方工會色彩的《工會法》法案都被否決,就可見證。更遑論是要引進波蘭「團結工會」這種充滿「顏色革命」色彩,顛覆現有政權的工會模式了。
  但高天賜要撕裂建制派隊伍的意圖卻極為明顯。實際上,在這次立法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其提交的《工會法》法案之前,就「點名」曾經對同類法案投下反對票的三名直選議員,為其《工會法》法案「背書站台」。但這三名直選議員都是資方利益的代表,根本「唔聽佢支笛」。不過,對工聯總會背景的四名議員則構成重大壓力,因為為抗禦高天賜的「搶票」效應,他們也曾經先後四次提交過《工會法》法案,當然其內容不會跟隨高天賜,但也因為只是勞方單方提案,而遭到否決。而高天賜的一再提案,就將工聯總會背景的四名議員「推往火堆上燒烤」,而且將其推陷進與資方及專業背景的建制派議員「對立」的尷尬處境。這一次,由直接選舉產生的兩名工聯背景議員,就「被迫」投了贊成票,而另兩名由兩名間選產生的工聯背景議員,則以政府已經完成草擬《工會法》的諮詢文本,並已送交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討論,以充分聽取勞資雙方委員意見,之後再適時展開公開諮詢,出於對政府主導立法和社協運作機制的尊重為由,對《工會法》法案投下了棄權票。
  因此,即使是高天賜沒有也不敢引進波蘭「團結工會」的模式,但從其《工會法》法案中置有「命令罷工」的條文內容看,確實是存在著「團結工會」的痕跡。而且,其一而再,再而三,三而八,「屢敗屢戰」樂此不疲地提交《工會法》法案,在客觀上也產生了撕裂建制派隊伍的實際效果。
  西方式的工會力量過強,不利於經濟發展。中國內地玻璃大王曹德旺到美國投資,就遇到美國工會勢力的狙擊,他為了處理工會的問題,幾乎一個月就要飛一趟美國。這時他才明白,「通用」怎麼會倒了?「通用」就死在工會上面。並指出,對許多「走出去」的中國企業來說,外國的工會制度是個大難題。台灣地區的郭台銘本來答允特朗普,投資一百億美元在美國設廠,聲稱將會創造幾萬個就業崗位,但後來只是招了六百人就沒有了下文,據說是沒有足夠的工程師和技術工人,其實真正原因是與中國大陸及越南的工會相比,根本無法適應美國的工會制度。現在特朗普爭取連任失敗,郭台銘可能會獲得「解脫」。
  至於內地,確實是立有《工會法》,但其宗旨與高天賜《工會法》法案完全不同。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工會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保障工會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確定工會的權利和義務,發揮工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作用」,規定工會必須組織和教育職工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民主權利,發揮國家主人翁的作用,透過各種途徑和形式,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維護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權。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透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會必須密切聯繫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而且,內地《工會法》頗為嚴謹,分為七章,包括總則、工會組織、工會的權利和義務、基層工會組織、工會的經費和財產、法律責任、附則等,完全體現了「成文法」的特色。而高天賜的法案,卻是「政治語言多於法律語言」,簡單到只有幾個條文,較為單薄、空白,而且其要與國際協議相銜接的外延性較強;而海峽兩岸的《工會法》,則較為實在及內在性,著重的是工會會員的自身權益,及工會組織的社會責任,脫離了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及澳門居民的善良意願的,並與「成文法」法系的立法規律習慣相背離。另外,高天賜的法案,是傾向公共行政人員和警察,都有權成立工會,而兩個國際人權公約,是傾向於軍隊及警察等,不能成立工會的,台灣地區的《工會法》就在其第四條明文規定,「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一個是對抗及激烈,一但是協調及和諧。很明顯,前者的立法傾向,是脫離了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及澳門居民的善良意願的。
  我們並非反對為《工會法》立法,而是認為應當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和四十條的規定,進行《工會法》立法。但前提是應當由特區政府主導,勞資雙方協商,並進行廣泛的公眾諮詢,以取得最大公約數,而非由勞方單方單方提案。現在政府正在進行該項工作,勞資雙方都應踴躍參與,政府不妨也邀請高天賜及其所代表的公務員團體參與,認真聽取其意見。
  在這裡,有一個問題應當引起注意。就是高天賜於今年三月提出《工會法》法案被否決之後,在同一個會期再次提交同樣的法案,而且幾乎是一字不改,端的是浪費立法資源。一方面,老是批評立法效率低下,但另一方面,不斷地提交根本不可能獲得通過的「垃圾法案」,阻礙立法會提高立法效率。
  在不少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制度,當某一法案被否決後,在同一會期甚至同一屆期內,都不能再提同樣的法案。這個制度值得參考及引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