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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會續審保安部隊通則

2020-11-18 06:35


    關注預審員紀律處分條文需政府解釋

    三常會續審保安部隊通則

    【本報消息】立法會三常會上午十時繼續初審《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會上主要圍繞保安部隊人員紀律程序的條文討論,包括預審員制度、紀律處分的劃分等。三常會將爭取明日開會完成法案餘下條文的初審,然後邀請政府代表到場就委員的疑問說明及解釋。

    案件宜以嚴重性表述

    黃顯輝表示,三常會認為法案較原來法令的條文有所改進,增加程序的公平公正性及提高了效率。委員較關注的是“委任預審員”的條文,法案寫明,預審員的委任原則上應從同屬於嫌疑人工作同一保安部隊或部門中選任,但有例外情況,即基於案件複雜、迴避、層級關係等,可委任非嫌疑人所屬部門的保安部隊人員。換言之,假若嫌疑人是治安警察局人員,則可委任消防局或海關人員擔任預審員;第二種例外情況是由行政長官委任其他政府部門的非保安部隊人員擔任預審員。

    三常會認為有關條文較為進步,可避免公眾質疑其公正性。但有委員認為要更體現公正,避免徇私,需要政府交代何謂案件的“複雜性”,認為以“嚴重性”表述更好,同時希望政府解釋何謂例外情況、何種情況下由行政長官委任保安部隊以外人士擔任預審員。

    亦有委員建議由紀監會成員擔任預審員,或委任立法議員任預審員;也有委員提到應與紀監會更緊密聯繫,希望法案能增加紀監會在這方面的職權。

    紀律處分欠口頭申誡

    三常會認為有關“意見”的條文有所進步,條文表明若紀律程序源自外部監管紀律機構的通知,則必須在作出決定前將報告交送該機關聽取意見,但有委員關注外部監管紀律機構的意見是否具約束力,倘機構意見是不接納紀律程序的草案,會否重新調查?這需要政府解釋。另亦關注舉報人的通知程序問題。

    此外,三常會留意到有關“紀律處分”的條文中,將處分分為糾正處分、開除處分,但有委員發現少了現有的“口頭申誡”處分,需要政府交代立法原意及解釋為何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