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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部隊通則條文初審結

2020-11-19 06:35


    保安部隊通則條文初審結

    【本報消息】立法會三常會昨日下午四時續初審《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有委員提出,針對紀律處分在退休後才完成程序,法案未有清楚列明公積金參與人如何罰款。委員會亦認同可委任非部隊及部門人員擔任紀律程序預審員,認為有助提高認受性。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總結稱,會上討論涉及紀律處分制度的其餘部分,如處分分類、執行申訴制度、行政訴願、司法上訴、紀律程序複查制度、恢復權利制度等。就“強迫退休”,如罰款針對違法行為,退休後程序才完成,有委員提出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令退休人員在十八個月之內不能收取任何薪俸或退休金,但公積金參與人不是收退休金,而是收取一筆過的公積金,希望政府說明如何操作。

    委員會認為法案部分新制度有改進,如紀律程序中的加重情節,如果嫌疑人違紀期間或有些情節酌科紀律處分時要考慮加重,現有制度舉例列舉,法案是盡數列舉,即提及所有加重情節。法案亦參考了公職的一般制度,設暫緩執行處分制度,現行制度沒有。

    認同預審員委任

    第一百八十四條“預審員”,為進行簡易調查程序、專案調查程序或全面調查程序,可委任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編制以外的預審員,獲委員會認同,相信有助提高調查程序的認受性。另有委員認為需要考慮增加獎勵制度的透明度。

    第一百九十八條“因不稱職而被免除工作的效果”,第一款規定如果有關人員的職業生涯中,有跡象顯示其因不符合部隊或部門的本身使命及價值觀而不稱職,則革職;第二款如被降至第四等級,即最低一等,則被推定為不稱職。有委員希望了解第一和第二款是否相同,或是不稱職的其中一種情況。

    關於過渡的規定,法案程序規定適用於待決的紀律程序,但屬削弱嫌疑人的辯護保障情況除外,適用現行制度。僅在有利於嫌疑人時方適用待決程序。有委員要求政府說明如何判斷削弱和有利,參考“會計師制度”,仍待決的案件適用舊法。

    黃顯輝稱,經過五次會議,委員會完成初審二百多條條文,顧問和翻譯會盡快將所有問題結集成備忘錄,提交給提案人準備,以便與委員會一起審議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