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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適用一般公職制度

2020-11-27 06:35




    三常會細則審議公校教師通則

    教學助理適用一般公職制度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下午三時開會,首次細則性審議修改“十一月一日第六七/九九/號法令及其核准的《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法案。委員會關注調任、兼任、指派教師,或透過勞動合同制去聘任,避開了職程制度,如何確保能夠做到公平透明。

    通則適用範圍窄

    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總結指出,按照法案第四條,將通則的適用範圍收窄,由“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改為“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通則”。按現行制度,教學人員包括教師及教學助理員,現時法案只適用於教師,排除了教學助理員,領導及主管則本身有制度去規範其權利義務及相關的紀律。

    被問是否應有獨立的法律去規範教學助理?黃顯輝表示,會議中沒有討論,法案無規範教學助理,亦無新法案,就適用一般公職制度,這是政府的立法取向。委員會關注法案無規定教學助理的過渡安排,如仍有紀律程序或評核程序,應該用一般公務員通則抑或現法,需要政府解釋。

    實位教師可調動

    另外,法案建議編制內(即實位)的教師可以派駐、徵用及定期委任的方式調動,例如如果中學教師不足,可調動合資格的幼師或小學老師去任教。黃顯輝稱,按照現行制度,定期委任是“編制外”老師的調動安排,法案則不然,“編制內”老師都可作相關調動,委員會問政府為何增加了“編制內”這一前提。

    如果教師未能滿足教育制度的需要時,合同以外的老師可透過兼任、指派,或更特殊的情況,透過勞動合同制去聘任。有委員關注未能滿足教育制度的需要,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希望政府說明到底是誰決定教師不足及如何甄選。現行職程制度的開考、入職程序嚴謹且時間長,委員會關注修改如何把好關,做到公平公開。

    關於非授課時間,法案建議是指“在授課時間以外進行與教育相關的工作,尤其包括個人工作、考試或等同考試的工作、評核學生的會議、學校整體活動及為學校進行工作的時間”。

    黃顯輝指出,有委員認為擴大了工作範圍,有別於現行制度。又關注除上述五種情況外,有哪些是與教育相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