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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建議樓宇質量保證期為10年 張永春︰已高於外地標準

2020-12-03 19:54



善豐事件擾攘逾8年時間,一眾小業主至今仍未能重建家園。

張永春表示,法案重申明確業主有法定義務維持樓宇良好狀況,當工務局發現樓宇缺乏維修保養,有權要求相關業主跟進並作驗樓報告。
行政會完成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律草案,經立法會審議通過後,將取代現行《都市建築總章程》的行政篇。法案內容包括強化質量保證的規定、訂定建築商對地基及結構的保證期為十年,對其他施工部分及設施的保證期為五年,要求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法案又建議對不遵守禁令的違法工程、不糾正安全或衛生惡劣的工程,引入斷水斷電措施,或在物業登記中附註。此外,法案建議允許土地工務運輸局可委託外部實體分擔審批工程計劃,當局強調不存在利益輸送問題。
2012年善豐花園發生爆柱事件後,社會才驚覺全澳大廈保修期只有短短五年。政府今次立法將建築商對地基及結構的保證期為十年,對防水、供電、排水等非結構設施的保證期為五年,有傳媒問及,澳門市民可能用畢生積蓄購買的樓宇,但質量保證期只有10年,會否過於偏袒建築商,對市民的保障不足?
工務局局長陳寶霞回應稱,訂定質量保證期為10年,是參考了內地、香港以及葡萄牙等國家和地區的做法。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補充,葡萄牙的樓宇「保質期」為 8年,本澳標準相對其他地區較高,樓宇質量重在工程圖則、審批和施工監管等整個流程。他又稱,建築超過十年期限,若出現設計問題或偷工減料而導致「死人冧樓」,但不代表建築商按照此法例可免責,還有其他民事、刑事法律去追究其責任。
 
不建議定期強制驗樓 張永春︰違法會有處罰
為加強業權人對樓宇的保養維修的承擔,法案建議,要求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 10年後及往後每 5年保養維修。當土地工務運輸局發現樓宇有缺乏保養的跡象,將通知業權人提交由專業人士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並指出須進行工程及有關期間,倘業權人不按有關通知執行,將受行政處罰。然而,本澳時常發生樓宇石屎剝落或跌窗事件,社會有意見認為需立法強制驗樓。但今次法案並無建議定期強制驗樓。陳寶霞解釋,局方曾經研究,認為要有一套服務和法規規範。
張永春表示,法案重申明確業主有法定義務維持樓宇良好狀況,工務局當發現樓宇缺乏維修保養,有權要求相關業主跟進並作驗樓報告,對違反相關法律,亦有訂定行政處罰制度。
陳寶霞補充,業權人日後若不按驗樓報告保養維修樓宇,將被行政處罰 2,500元至 10萬元;若因為樓宇涉及安全或衛生問題,不執行當局發出維修或拆卸命令,則會被罰款 5,000元至 50萬元;若業權人自願拆除違法工程,可獲豁免或減半罰款。陳寶霞又表示,若樓宇失修,業主很容易察覺,業主不一定要有驗樓報告才維修樓宇。工程師撰寫的驗樓報告需要列明大廈所有存在的問題,尤其是非法工程。
可請外援加快批則 工務局︰不存在利益輸送
另外,為簡化及加快工程審批效率,法案建議讓部分簡易工程無須審批計劃及發出准照便可展開。在發出准照程序中,土地工務運輸局可委託外部實體分擔審批工程計劃,增加審批效率。有傳媒問及,委託外部實體審批工程計劃會否出現利益輸送問題?
陳寶霞強調不存在利益輸送問題。她稱,政府部分部門亦會委託學術團體審批圖則。日後若實施有關條文的話,會向外界發佈情況,且要細則討論如何吸納這些機構的資格。至於會否補充條例規範外部實體審批程序,張永春指,條文先賦予這種可能性,但亦會考慮是否需要補充性法規來規範,若不需要補充條例,將會透過合同方式規範審批程序。
她介紹工務局未展開相關工作,但有研究過,「基於咁耐先嚟改一次法例」,認為有必要即刻加上條款。經過早前的研究,相信會找一些學術團體,據她所知,政府有些部門都有委託學術團體審批圖則。她一進步指,添加此條文也是不容易的,但認為有必要添加,未來或有機會適用此方法,減輕工務局工作。
業權人不按通知維修樓宇可被罰款
法案同時加大罰款金額,因應違反情況及其嚴重性,科處澳門元2,500元至100萬元罰款,如屬法人,科處澳門元5,000元至200萬元罰款。此外,對惡劣的違反情況,例如反對或妨礙強制執行禁制令或拆卸令、偽造責任書及工程紀錄、撕毀或更改當局通知的情況,定為刑事罪行。除加重罰則外,法案亦引入了鼓勵措施,如違法者自願拆除違法工程,可獲豁免或減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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