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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十年須定期保養_樓宇不執行維修通知_業權人最高罰五十萬

2020-12-04 06:30
入伙十年須定期保養
樓宇不執行維修通知
業權人最高罰五十萬
【本報訊】特區政府制定都市建築法律制度草案,包括訂明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維修保養樓宇,若當局發現樓宇缺乏保養,業權人不執行當局通知,最高可被罰款五十萬元。法案又建議對不遵守禁令的違法工程、不糾正安全或衛生惡劣的工程,建議引入斷水斷電措施,或在物業登記中附註。
為加強業權人對樓宇保養維修的承擔,法案要求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當土地工務運輸局發現樓宇有缺乏保養的跡象,將通知業權人提交由專業人士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並指出須進行工程及有關期間,倘業權人不按有關通知執行,將受行政處罰。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法案重申明確業主有法定義務維持樓宇良好狀況,工務局當發現樓宇缺乏維修保養,有權要求相關業主跟進並作驗樓報告,對違反相關法律,亦有訂定行政處罰制度。
工務局局長陳寶霞表示,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建議,業權人日後若不按驗樓報告保養維修樓宇,將被行政處罰二千五百元至十萬元;若因為樓宇涉及安全或衛生問題,不執行當局發出維修或拆卸命令,則會被罰款五千元至五十萬元;若業權人自願拆除違法工程,可獲豁免或減半罰款。
陳寶霞又稱,若樓宇失修,業主很容易察覺,業主不一定要有驗樓報告才維修樓宇。工程師撰寫的驗樓報告需要列明大廈所有存在的問題,尤其是非法工程。
在監督措施方面,除按現行制度對進行中的違法工程作出禁制,並著令拆卸外,對不遵守禁制令,或不按命令進行為糾正安全或衛生的惡劣狀況所需的工程,將中止相關樓宇或單位的水電供應,或通知物業登記局在有關房地產標示中作附註。
法案亦加大了罰款金額,因應違反情況及其嚴重性,科處二千五百元至一百萬澳門元罰款,如屬法人,科處五千元至二百萬澳門元罰款。此外,對惡劣的違反情況,例如反對或妨礙強制執行禁制令或拆卸令、偽造責任書及工程紀錄、撕毀或更改當局通知的情況,定為刑事罪行。除加重罰則外,法案亦引入了鼓勵措施,如違法者自願拆除違法工程,可獲豁免或減半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