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都市建築法律制度草案訂定新落成樓宇“保質期”為十年,對於被質疑保障不足。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樓宇質量非單靠保質期保證,即使過了保質期,因設計、偷工減料等問題導致樓宇倒塌,不代表建築方無責任,可從其它民事、刑事法律途徑追討。
行政會完成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通過後將取代現行已沿用多年的都市建築總章程行政篇。為配合澳門社會和建築業的迅速發展,並加強對違規事項的監管力度,法案明確訂定技術員在編製計劃、指導和監察工程時的責任,以及負責施工的建築商及建築公司的施工責任;簡化及加快工程審批效率,讓部份簡易工程毋須審批計劃及發出准照便可展開。而在發出准照程序中,土地工務運輸局可委託外部實體分擔審批工程計劃,增加審批效率。
法案又明確土地工務運輸局及消防局在工程審批上的職權劃分,由消防局核准關於防火安全系統的專業計劃,以及就載有防火安全條件的專業計劃發出具約束力的意見;在工程完成後,須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和消防局局長確認相關的檢驗筆錄後方發出使用准照。
在工程質量方面,強化質量保證的規定,法案訂定建築商對地基及結構的保證期為十年,對其它施工部份及設施的保證期為五年。張永春昨日回應時指出,樓宇質量非單靠保質期保證,而是從整個施工監管和工程圖則審批等流程去做,他又引述葡萄牙保質期為八年,本澳標準相對其它地區較高。張永春稱,即使過了“保質期”,因設計、偷工減料等問題導致樓宇倒塌,不代表建築商就無責任,有其它民事、刑事法律可追討。
新落成樓「保質期」十年 偷工減料民刑事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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