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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明年起離婚設冷靜期

2020-12-04 06:35

    內地明年起離婚設冷靜期

    【本報訊】據央視三日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於二○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為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

    新調整後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初審,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冷靜期可撤申請

    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並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届滿後三十日內(期限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應當出具。

    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