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法律生效後,將取代現行都市建築總章程的行政篇。工務局局長陳寶霞表示,法案未有引入強制驗樓制度,希望透過業權人履行對樓宇維修保養責任,強調並非一定有驗樓報告才可進行維修工程。
行政會昨日下午三時假政府總部多功能會議廳舉行新聞發佈會,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及工務局局長陳寶霞介紹有關內容。
法案建議,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10年後及往後每5年進行保養維修。當工務局發現樓宇有缺乏保養的跡象,將通知業權人提交由專業人士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並指出進行工程期間,倘業權人不按有關通知執行,將受行政處罰。
法案建議對不遵守禁令的違法工程、不糾正安全或衛生惡劣的工程,引入斷水斷電措施,或在物業登記中附註。法案同時建議簡化及加強工程審批效率,部分簡易工程無須審批計劃及領取准照。工務局亦可委託第三方分擔審批工程計劃,增強審批效率。
陳寶霞表示,法案未有引入強制驗樓制度,希望透過業權人履行對樓宇維修保養責任,強調並非一定有驗樓報告才可進行維修工程。她稱,當局早前就強制驗樓進行研究,強制驗樓機制不是簡單條文可列明,需要有一定流程及一套服務,以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作規範較為適合。她稱,法案不適用於法律生效前已發出准照的工程;至於業主是否一定要在入伙10年後進行維修保養,現法都有規定業主要每5年維修保養樓宇,但實際上是取決於使用狀況。她稱,樓宇是否失修容易被察覺,住戶最清楚,亦有市民舉報、當局的巡查。她希望業主對自己的樓宇更多關注及維修,強調及時維修可最大減少維修費。
對於僭建物及非法工程,陳寶霞表示,當局以一條龍式展開有關工作,有一個流程,如中止令、禁止令、研究可否修改維修及合法化、拆卸令、拆遷令等。她指,天台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天台屋遷拆是當局目前重要工作內容,當局有一個程序禁止新的僭建工程,若發現有天台屋翻新或修改,會透過跨部門小組行動制止,目前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另外,法案建議建築商對樓宇的地基及結構有10年的保證期,其餘施工部分及設施保證期5年。張永春表示,參照了不同地方,本澳標準相對其他地區較高,,如葡國為8年。樓宇質量重在工程圖則、審批和施工監管等整個流程,即使過了“保質期”,因設計、偷工減料等問題導致樓宇倒塌,不代表就免責,還有民事、刑事法律制度可以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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