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第228/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將「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更名為「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同時以附件形式公佈《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規章》(以下簡稱《規章》),《規章》規範及訂定「中心」的性質、職權、組成、管轄權及運作。
《規章》訂定「中心」由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及秘書處三個機構組成,對調解員及仲裁員的要求及名單組成的原則。
《規章》生效擴大維權範圍
《規章》規範「中心」的管轄權在於促進解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訂立的消費合同所產生的爭議,即調解及仲裁的範圍只限民事性質的消費爭議,《規章》生效後,擴大「中心」對消費者的保障範圍:
(一)「中心」受理的消費爭議金額沒設有上限;
(二)消費者與自由職業者引致的爭議納入「中心」的調解及仲裁範圍內。
可選單一或先調解後仲裁程序解決爭議
《規章》規定雙方經協商後可選擇以其中任一方式,又或同時選擇調解及仲裁解決爭議,如選擇後者就會以「先調解、後仲裁」程序處理相關爭議,仲裁裁決效力等同法院判決。
「加盟商號」的責任
按《規章》的雙願原則,消費者與發生爭議的商號訂立書面協議,方可以調解或仲裁解決爭議,如涉及爭議的商號為已向「中心」作出「以一般加入聲明」的「加盟商號」,就必需接受由消費者提出,爭議金額在十萬澳門元或以下的仲裁。
維持跨境仲裁服務
為方便各地旅客,《規章》仍繼續維持「中心」可透過視像會議方式,按澳門特區的法律為旅客調解或仲裁發生在澳門特區的消費爭議。
《澳門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規章》自該批示公佈後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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