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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細則性通過 修改印花稅規章

2020-12-17 00:01

■立法會昨日召開全體大會

■黃顯輝

【特訊】立法會昨日細則性通過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修訂主要涉及11個方面,包括增設以仲裁方式解決租賃爭議可獲扣減一半稅款,藉此鼓勵租賃雙方採用仲裁制度解決爭議;同時堵塞現行漏洞,針對商業中心內商舖、場所或其他空間使用權的讓與徵收印花稅。法律自公佈生效後滿90日起生效。

黃顯輝在引介時表示,法案引入有償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場所或其他空間使用權開徵印花稅,委員會建議對讓與商業中心內商舖使用權合同訂明法定的概念,提案人接納有關建議,委員會期望透過釐定該合同的概念,以便日後對相關合同徵收印花稅。

法案增設租賃雙方以自願仲裁方式解決不動產租賃合同或爭議,則印花稅額減半,該稅務優惠制度同樣適用於讓與商業中心商舖使用權的合同。

為解決在競賣活動中,當出價最高者隨後放棄而無法交易競賣物,政府未能成功徵稅的漏洞,法案建議納稅義務在接納最高出價或價格最高者投標時產生,其後競賣物的權利是否確實移轉則不重要,換言之,即使屬競賣得主放棄情況,亦不會排除繳稅義務。

法案規定財政局有關人員在執行稽查工作期間,可進入任何工業或商業場所、商舖、貨倉、信用機構、舉辦競賣地點、俱樂部,澳門特區任何行政機關或部門,以便進行與印花稅有關的稽查工作,納稅人及其他實體必須向監察部門提供所需的協作;允許稽查人員進入競賣活動的場地,否則可被處於普通違令罪。

法案還建議調升稅務違法的罰款金額,將不少罰則的罰款下限由100澳門元提升至1千澳門元,法案亦就繳付罰款訂立新的責任制度,在結算印花稅事務上,向納稅人提供協助的人,需對繳付罰款負連帶責任。法案規定自法案生效起一年內,可以使用流通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翌年財政局將按面價回收未使用的印花稅票,經過兩年後,印花稅則報廢及中止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