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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建築法一般性通過 強制驗樓須單行立法

2020-12-17 00:00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引介法案

■葉兆佳

■崔世平​

■林玉鳳

■宋碧琪

【特訊】立法會昨一般性表決通過都市建築法案,列席會議的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表示,法案未能解決引入強制驗樓制度的問題,因強制驗樓需按驗樓報告強制維修,若政府代為先行維修亦涉及追收費用;在立法上也不能單憑數條條文處理,須單行立法。

《都市建築總章程》行政篇已沿用多年,為配合澳門社會和建築業的迅速發展,並加強對違規事項的監管力度,經諮詢聽取社會及業界意見後,特區政府制定了《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羅立文引介時表示,今次修改的是行政部分,立法通過後會制定一個行政法規。是次法案建議由消防局核准關於防火安全系統的專業計劃,以及發出具約束力的意見,而未來樓宇發入伙紙前,必須先得到工務局和消防局收則。

法案亦訂定建築商對地基及結構的保證期為十年,對其他施工部分及設施的保證期為五年。此外,法案加強業權人對樓宇的保養維修的承擔,要求業權人須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羅立文表示,現時由於業主不簽署維修通知,等同未通知,法案提出可把維修通知張貼房屋門口或大廈大堂的解決方法。此外,若發現樓宇有缺乏保養,危及公共衛生或安全題,工務局有權要求大廈業主進行維修;對不遵守禁制令,或不按命令進行為糾正安全或衛生的惡劣狀況所需的工程,工務局可中止相關樓宇或單位的水電供應,或通知物業登記局在有關房地產標示中作附註。

羅立文表示,法案未能解決引入強制驗樓制度的問題,因強制驗樓需按驗樓報告強制維修,若政府代為先行維修亦涉及追收費用;在立法上也不能單憑數條條文處理,須單行立法。

會上多位議員關注法案中簡化及加快工程審批效率的內容,如在發出准照程序中,土地工務運輸局可委託外部實體分擔審批工程計劃。議員高天賜關注有關外部實體的資格,以及如何確保透明度。議員葉兆佳關注有關的立法取向,是否除了核心工作外,技術工作會開放給予外部實體做?議員崔世平贊同讓部分簡易工程無須審批計劃及發出准照便可展開,但需預防有關措施被人濫用,應明確相關責任誰屬,建議要求申請人簽註責任聲明書。他又指維修保養的責任不是一個無限責任,如果大廈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引發意外事件,建築商則不可推搪責任,若存在不正常使用而引發的意外,大廈使用者則應負責。

羅立文回應表示,按照規則,不少部門可委託外面公司做事,“工夫”可以交由外面公司處理,但最後批則由工務局處理,“權”仍在工務局,不會將“權”給其他人。他又認同崔世平的意見,認為未來會在小組開會細則性商討。

議員林玉鳳關注都市建築總章程技術方面的修改,指本澳很多工程師及則師從外地回澳,對條文存在不同的理解,今次法案未有處理有關問題,未來有否相關標準。

羅立文表示,《都市建築總章程》分為行政部分及技術部分,回歸前1985年曾修訂當中的行政篇,但至今技術篇仍未完成修訂,而今次法案修改的是行政部分,做完行政部分再做技術部分。

不少議員關注法案對工程質量的規定,當中議員蘇嘉豪認為延長工程質量的保證期是好事,又以善豐花園事件為例指,有關樓宇建成十八年後才發生爆柱的質量問題,質疑十年保證期的規定是否足夠。

羅立文回應表示,對比其他不同的地方,法案建議保證期的期限已相對偏高。他稱,買一樣嘢都有一段時間保質期,房屋亦一樣,當樓宇買賣後,大廈業權由大業主轉移到小業主,大業主沒有業權,不會永遠承擔責任,大廈維修保養則由小業主負責,如購買手機有一年保質期,超過時間需要自己負責。

而議員宋碧琪指,法案規定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進行保養維修,與強制驗樓雷同,擔憂操作上較難實現,關注當局有否足夠人手執行。同時她認同法案加大罰則及執法力度,但社會有擔憂影響自身權益問題,希望政府做好平衡,確保法案落實。

羅立文坦言執行不容易,但起碼有一個法律制度容許政府執行,覺得是進步。至於罰則方面,今次法案加大罰則,可在細則審議時商討,強調斷水斷電及在有關房地產標示中作附註是最後手段,不會經常使用,亦需要一定行政程序,而立法時會盡量保障小業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