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昨日細則性通過《修改第9/2002號法律〈澳門特區內部保安綱要法〉》法案,明年二月起生效。法案修改後,澳門內部保安體系改由10個公共機構組成,若須啟動聯合行動時,聯合行動指揮官將由警察總局局長改為保安司司長擔任。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於引介中表示,法案的其中一個重要內容是配合《民防法律制度》,規定由保安司司長擔任聯合行動指揮官。由於在多數情況下是由保安司司長轄下的機構負責內部保安工作,在面對危害社會安定和公共秩序的現象時,為作出有效的回應及恢復正常的秩序,由保安領域最高負責人掌握、領導及指揮權。從資源調配的效率和合理性的角度而言,該解決方案合理,故委員會表示贊同。法案另一個重點內容是調整內部保安體系的組成,以及更新名稱及提述,使組成該體系的相關機構能符合《基本法》對有關事宜的規定。對此,委員會亦表示贊同,經過討論後,認為對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作出更清晰的劃分。
陳澤武稱,由於本法案對聯合行動指揮官引入修改,涉及警察總局局長權限的變動,因此,委員會提醒政府應注意法案與修改《警察總局》法案在生效日期的一致性,避免澳門法律體系出現不協調的情況,政府表示已作出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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