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昨日繼續舉行全體大會,細則性審議通過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警察總局》法案。因應《民防法律制度》的生效,法案建議對警察總局的民防職責作出相應調整,並將於明年2月起與修改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同步生效。
保安司長黃少澤、警察總局長梁文昌等列席立法會全體會議。負責審議法案的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於引介中表示,制定《民防法律制度》和修訂《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部保安綱要法》,將革新本澳現行的民防指揮、管理及工作制度,當中有關聯合行動的領導和指揮權將改由保安司司長行使,並由警察總局局長輔助,而警察總局亦將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事前預防、事中協助應對協調及事後跟進善後的工作,因而有必要調整警察總局現時的角色和功能,並及時檢視其法定職責、職權。此外,鑒於資訊科技的發展,以及《民防法律制度》相關條文中涉及民防用途共享資料的規定,警察總局為有效履行法定職責,須及早完善處理相關資料的規定。
法案建議的修法內容如下:為配合根據《民防法律制度》和配套行政法規有關的規定,調整了法律當中有關警察總局民防職責的規定;修改警察總局的相關權限,以完善為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的資料處理的規定,以確保具備合法取得必要的數據資料執行警務及民防行動的法律依據;修改法律當中有關警察總局局長就聯合行動方面職權的規定,使之配合修訂《內部保安綱要法》和制定《民防法律制度》,特別是有關動用全部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於民防活動,以及其輔助實體的規定。
由於修改有關法律主要在於配合《民防法律制度》及修訂後的《內部保安綱要法》的實施,法案建議修改後的法律在民防的法制、管理體制和執行機制建立並落實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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