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細則性討論《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教學人員通則》修訂案,社會文化司長歐陽瑜、教青局長老柏生等列席。法案建議容許非教師職程的公務員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或兼任教師,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引述政府回覆,條文屬於例外情況,主要考慮教育方面的公共利益,屬“包底”和“最後”條款,非不得已下才會使用。被挑選人員必須為具擔任教師資格的公職人員,由局長提交意見書,交由司長把關。
法案建議當編制內的教師未能滿足需要,非教師職程的公職人員,可以通過定期委任方式或者兼任方式擔任教師,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委員會關注聘用的前題、程序及如何選人。政府解釋原意是擔心突然有關學校的教師不能提供教學,影響學生受教育的公共利益,是“包底”、“最後”條款,非不得已情況下才會選用不屬於教師職程的公職人員。有關人員是技術人員,但必須具擔任教師資格,由局長建議給司長,司長把關。
法案適用於教青局的教師,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指,法案亦適用於懲教局、文化局及社工局的教師,勞工局的教師則不屬公職,是購買勞務。委員會提醒政府不排除有其他部門的組織法或法律有特別規定。
另外,教師的評核制度方面,將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委員會關注何時出台、有否申請機制、評核實體是委員會抑或人員?政府稱一定會聽取持分者意見,但很大程度要視乎法案內容,才配合制定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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