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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刑罰知多少(二)

2020-12-21 06:35

    澳門刑罰知多少(二)

    早前本欄曾為大家介紹了澳門刑罰的主刑——徒刑和罰金,並簡介了徒刑的相關規定,今天我們繼續為大家簡介有關罰金的規定。

    罰金的限度

    罰金是法院判處被判刑人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一種刑罰。根據《刑法典》的規定,罰金是以日數訂定,一般最低限度為十日,最高限度為三百六十日。例如《刑法典》規定“恐嚇罪”可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當中只規定了日數的上限,卻沒有規定下限,那麼,其下限就是十日,亦即對“恐嚇罪”可科處的罰金為“十日至二百四十日”;又例如《刑法典》規定“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可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當中並沒有訂定罰金的上下限,則對該罪可科處的罰金就是“十日至三百六十日”。法院須在該等日數限度內,按照行為人的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以及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罪狀的情節(例如,事實的不法程度及所造成的後果的嚴重性、故意或過失的嚴重程度、犯罪的目的及動機等)確定所科處的具體日數。值得一提的是,對於某些特別的情況,亦可科處超過三百六十日的罰金,例如“加重盜竊罪”,可科處的罰金最高為六百日。至於每日罰金的金額,法院會按被判刑人的經濟及財力狀況,以及其個人負擔,在澳門元五十元至一萬元之間訂定。例如就上述的“恐嚇罪”,如法院確定科處被判刑人一百日罰金,每日為五十元,這樣,被判刑人就須繳納五千元罰金了。

    以勞動代替罰金

    被判罰金的被判刑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以勞動代替罰金,經過法院審查後,如認為以勞動方式服刑已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則法院可命令被判刑人在澳門特區、其他公法人或法院認為對社會有利的私人實體的場所、工場或活動中勞動,以代替全部或部分所定的罰金。勞動的時間須在三十六小時至三百八十小時的範圍內定出,並得在工作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假日履行,但須遵照每日正常的工作時數。

    將不繳納的罰金轉換爲監禁

    如果被判罰金的被判刑人不自願繳納罰金,或強制下仍不繳納非以勞動代替的罰金時,法院可將他不繳納的按日數計的罰金轉換爲監禁(即使所犯的罪不可處以徒刑),而監禁時間減為罰金時間的三分之二,且經轉換後的刑期不受法定最低刑期一個月約束,例如,三十日罰金即轉換為二十日監禁。

    不過,被判刑人亦可以隨時繳納全部或部分罰金,以避免執行全部或部分上述所指的監禁。如被判刑人證明不繳納罰金的理由是不可歸責於其本人時,該監禁可暫緩一年至三年執行,但在該暫緩期間被判刑人須履行某些義務或遵守某些行為規則,如不履行者,則執行監禁;如已履行或遵守,則宣告刑罰消滅,也就無須再執行處罰。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四十五條至四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七條及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