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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台辦回應兩央媒折射北京最新思考方向?

2020-12-17 02:27
  在昨日的國台辦記者會上,有多位兩岸記者提問,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也一一作了回答。意想不到的是,其中有兩個最帶有政治敏感性的問題,不是由台灣媒體派駐大陸的記者發問,而竟然是分別由新聞紀律最嚴明的作為中共中央機關報的《人民日報》和直屬國務院的新華社的記者提問,而朱鳳蓮也沒有迴避,作了直接的回答。這使人揣測,是否是透過兩者間默契合作的方式,委婉適當地透露北京某些政策思考方向的訊息?
  《人民日報》記者的提問是:近日在《環球時報》的年會上,多名與會專家認為,當前兩岸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在下降。大陸應採取「以武促統、以武促和」的方式,也就是通過對台施加武統壓力來爭取實現和平統一,請問發言人如何評論?
  朱鳳蓮回答說:長期以來,我們為解決台灣問題,促進祖國的和平統一,進行著不懈的努力。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實現國家統一的最佳方式,它最符合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這個方針充分地照顧到了台灣的現實情況,充分地尊重了兩岸的客觀差異,也充分地維護台灣同胞的利益福祉。堅持和平統一,展現的是民族大義,飽含著我們珍視和平價值、珍惜同胞福祉,對民族負責、對後代負責的深厚感情。我們願意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來爭取兩岸和平統一的前景。但凡有一絲和平解決的可能,我們都將付出百倍的努力。同時,「台獨」分裂勢力及其行徑公然挑戰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嚴重地損害了兩岸同胞的切身利益,嚴重危害台海和平穩定。我們絕不為任何形式的「台獨」分裂活動留下空間,始終堅持做好應對外部勢力干涉和“台獨”分裂活動的充分準備,目的是從根本上維護祖國和平統一的前景,推進祖國和平統一的進程。如果「台獨」分裂勢力一意孤行甚至挺而走險,我們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堅決地粉碎「台獨」分裂圖謀,堅決地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新華社記者提問的是:我們注意到國台辦賬號在十二月四日「國家憲法日」當天發布了一張《國家憲法日,一起來看看憲法關於國家統一的規定》的宣傳海報。請問在當前兩岸關係形勢下,發布這方面的宣傳內容是否意味著大陸可能推出《國家統一法》?
  朱鳳蓮回答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憲法關於國家統一的規定是明確的,我們堅決貫徹執行。我們將採取各種必要措施,堅定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堅決地粉碎任何「台獨」分裂圖謀,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如果說,《人民日報》記者提出的「武統」問題,已經在報端發酵了一段時間,而朱鳳蓮的回答是顯得較為制式,因而尚不令人感到太意外的話,那麼,華社記者提出的制定《國家統一法》的問題,則是令人有「青峰屹立」之感,而朱鳳蓮的回答雖然也是「套式」,但其中「採取各種必要措施」之語,等於是間接地佐證了北京正在思考為《國家統一法》立法的方向。
  其實,要為《國家統一法》立法,也並不是新鮮事。實際上,二零零五年三月全國人大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其前身或可以說其原先的立法意圖,就是《國家統一法》。實際上,二零零四年五月,時任國務院總理的溫家寶在到英國訪問時,有當地華僑領袖提出制定統一法的建議,溫家寶回應表示「我們會認真考慮」,這是大陸領導人首度就此公開表態。隨後,國台辦新聞發言人李維一在記者會上表示,有關促進兩岸統一的建議,包括以法律手段,中國政府都會認真地考慮並予以採納。緊接著,湖北江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余元洲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促進法(草案)》的建議文本,曾在大陸涉台部門與學界中廣泛流傳,並受到全國人大、國台辦等機構重視。當年十二月新華社播發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國家統一法》法案的電訊,顯示當時的立法原意就是《國家統一法》,而且據說該法案主要就是以余元洲撰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促進法(草案)》為藍本。
  但在翌年三月正式提交到全國人大會議的法案,卻是《反分裂國家法》。當時有消息說,中央最高層和法學權威都認為,如果制訂的是《國家統一法》,那麽就要有時間表;如果期限到時仍然未能實現統一,國家最高領導層就有「違法」之虞,必須接受國法的懲罰。因此,就將「主動型」的《國家統一法》,調改為「被動型」的《反分裂國家法》,亦即只有發生不利於國家統一的「台獨」事態才予以執行,平時是「備而不用」。
  然而,按照唯物辯證法的觀點,凡事物都是「正反合」的,只有「反分裂」,沒有「促統一」,就不能真正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尤其是國家統一,這並不符合對立統一規律。而在十五年前沒有制定《國家統一法》,而是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當時確實是促進國家統一的時機尚未成熟。現在則大不一樣,經過四十年來的改革開放,尤其是習近平主席的砥礪奮進,國家實力大增,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大陸地區多個省級行政區劃的經濟總量都已超越台灣地區,而且經過軍事變革,軍力也大為增強。因此,以法律手段推動國家統一——不管是和平統一還是武力統一的條件已經漸趨成熟。
  實際上,單有一個《反分裂國家法》是不足够的,因爲這只是「被動式」,而且還主要是針對當時的陳水扁當局的,仍然有其局限性。而且這部法律的表述方式使用了較多的政治語言,因而還需要制定一部適用範圍更廣,包括台灣、港澳、西藏、新疆、內蒙古在內的、主要是以法律語言表述的、主動式的《國家統一法》。
  誠然,《反分裂國家法》實施十五年來,在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行徑、維護台海和平穩定、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等方面,都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當前兩岸關係複雜嚴峻的形勢下,中國大陸就更有必要堅持運用法治方式和手段來推動實現國家的完全統一。因此,制訂《國家統一法》就具有了正當性和必要性。
  而且正如習近平所指出的那樣,兩岸統一不能一代一代地拖延下去。在兩個「一百年」亦即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實現之時,就應當包含祖國的完全統一。因此,《國家統一法》即使是最近幾年未能制定,在完成國家「十四五」發展規劃,奔向二零三五年的遠景目標時,就是「該出手時就出手」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