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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中央委員陳之望被香港法庭判刑

2020-12-23 05:05
  昨日香港各媒體都刊登了這樣的一則法庭新聞:香港培正中小學前校監陳之望,因為未能向法庭交出博士學歷證明,被高院法官歐陽桂如上月裁定藐視法庭罪成,昨日判囚六個星期,並須向原告顧明均支付共五十萬元訟費。法官指出,雖然律師指陳之望對社會有貢獻,但這與陳之望藐視法庭一事無關。法官亦明白顧明均自二零一四年起分別提出超過十宗訴訟針對陳之望,認同顧明均對陳之望有仇恨心理,但這並非陳之望無視法庭命令的藉口。法官認為,陳之望其實只是不想面對其專業及社會地位會因顧明均的仇恨之心而崩塌,故選擇逃避,但陳之望這樣便違反法庭命令,亦會損害陳的聲譽。
  其實,這個判決,並非是原告顧明均的主訴的實體部份:假博士學歷;而是顧明均在訴訟中並未提出,而是由法官指出的程序問題。高院法官歐陽桂如為了對審理該案作出公正的裁決,於今年六月下令陳之望要交出博士畢業證書正本,但陳之望只是呈交了一份認證副本。因而法官裁定他藐視法庭,並指出法庭的命令很簡單,陳之望亦明白不遵從會有嚴重後果,但陳之望以一些空洞藉口來不遵從命令。即使陳之望已被裁定藐視法庭,但至今仍沒交出正本,其違反命令的程度屬不可原諒及過分,其向法庭道歉亦作用不大。
  陳之望未能交出其博士學歷正本,是因為其學歷經不起考驗——他所外公布的學歷,包括二零零七年在愛爾蘭歐洲大學取得博士學位,其實該學校是未獲愛爾蘭教育當局許可批准營辦的「文憑工廠」。該「野雞大學」不但是至今未獲愛爾蘭政府認證,無權頒發學位,而且也沒有校舍,只在首都都柏林設有辦公室。
  此顯示,陳之望為了出任培正中小學的校監,但卻沒有出任該職位必須具備的博士學術資格,而「走了捷徑」,修讀「野雞大學」而取得了「博士文憑」。但卻遭到同是培正校友,也同是培正校董,更同是國民黨港澳總支部的黨員,號稱「電子大王」的顧明均的揭發,並向香港法院提出連續訴訟,還曾在香港多家日報刊登全版廣告控訴。
  而陳之望自知理虧,一直未能向法庭呈交博士文憑。甚至在前年五月,國民黨港澳總支部為了加強領導質素管理,舉辦《正本清源》香港澳門藍營同仁自清運動座談會,就黨內部存有的問題反思並商議解決方案,清除陋習,邀請事件中的兩位軸心人物到場當面說清楚就明白。但陳之望卻並沒有在出席並主持當日的活動,而任由顧明均「獨佔輿論陣地」
  昨日一位與陳之望一樣,也是國民黨港澳總支部常委,也是總支部下屬的一個分部的主委,也是國民黨「全代會」黨代表的資深黨員,對筆者表示,這可能是顧明均與陳之望兩位培正校董「一山不能容二虎」之故。是耶?非耶?
  此事件對國民黨,及國民黨港澳總支部,極為尷尬。一方面,陳之望是國民黨的忠貞黨員,長期活躍於國民黨在香港的活動,並先後擔任連戰、馬英九、洪秀柱等人的「香港後援會」召集人。另一方面,陳之望是近二十年來,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中,撇除曾任香港中華旅行社總經理的鄭安國,及在香港出生的大陸台商陳耀璋之外,唯一的香港中央委員,而且還曾任國民黨港澳總支部常委及其中一個支部(改組後稱為分部)的主委。如果不是進行黨務改革,港澳總支部常委及各分部主委只能任兩屆(八年),可能還將繼續「連樁」下去。
  陳之望的國民黨中央委員來之不易。從二零零三年的國民黨「十六全」二次會議開始,他就踴躍參選中央委員。本來,當時國民黨中央對海外黨代表出選中央委員的規劃,只有鄭安國一人。而陳之望以鄭安國已不是港澳總支部的代表,(鄭安國時任馬英九台北市長辦公室主任和台北市政府顧問),不代表港澳其參選已與港澳總支部無關,港澳總支部不能在中央委員會選舉中「缺席」,因而他必須挺身而出,填補這個「空缺」為由,自行參選。但他在尋求港澳代表小組代表聯署提名時,港澳代表卻認為不能分薄選票,必須保証鄭安國能當選,而不願為他連署提名,故他只好在其他海外黨代表中尋求連署提名。選舉結果,本應他是「落榜」,但卻因佔「海外代表保障名額」的便宜,而「吊車尾」當選為候補中央委員。
  而二零零五年八月的「十七全」一次會議,陳之望捲土重來。而在黨中央「民主傳承」,黨務民主改革風氣的鼓舞之下,港澳黨代表也不再等待組織安排,躍躍欲試,踴躍參選。除了陳之望之外,還有陳耀璋、張立強、戴卓賢等人尋求港澳黨代表連署,結果都如願以償。但選舉結果都是,除陳耀璋以一百七十票在一百二十個名額中排列第三十三,當選為候補中央委員外,陳之望以八十七票,戴卓賢僅得六十一票,張立強以五十一票,均告飲恨。其中得票「最多」的陳之望,比候補中央委員當選名單最末一名(一百零八票)相隔了十八人。而當時在香港工作的連勝文,獲得獲得黨主席馬英九列入候選人規劃名單,但他卻認為年青人應當靠自己實力參選,而尋求黨代表連署提名參選。因此,他在三百九十一名候選人中,候選人號排序為三百零六號,如此「滯後」位置相當不利,但仍以第六高票當選中央委員,繼又以第二高票當選中常委。這有可能是黨代表們感念其父親連戰在風雨飄搖中挽救了黨的貢獻,而投下的感恩票和同情票。
  陳之望後來仍然屢敗屢戰,終於在二零一七年的「二十全」當選中央委員,而且海外黨代表當選者名列第二,在二百二十名中央委員當選者中名列第一百零七,前於許多國民黨籍「立委」等知名黨員。可能是受「海外黨代表保障名額」之賜,也可能是黨代表們被其「愚公移山」式的參選作風所感動,願意將手中的一票投給他。
  陳之望雖然不是國民黨澳門支部(港澳總支部第九支部),改組後的港澳總支部澳門分部的成員,但卻也活躍於澳門事務。去年四月二十九日,他以浸信會澳門愛羣社會服務處理事長的身份,出席由澳門特區政府社會工作局委託浸信會澳門愛羣社會服務處管理和營運的精神康復院舍——-樂融山莊的揭幕禮,由時任社會文化司司長的譚俊榮司長主禮。另外,陳之望還是澳門培正中學的校董。
  陳之望在十年前,曾經與一群香港培正校友,發動對由廣州市前副市長梁尚立主導成立並出任校董會主席的廣州「培正商學院」及中國培正教育基金等機構的「侵權」訴訟,要求法院頒令禁制梁尚立等人繼續使用「培正」名稱及校徽,獲香港特區高等法院裁定勝訴,讓德高望重的梁副市長認真「冇面」。
  《中國國民黨黨章》第十二章「紀律與獎懲」規定,黨員如違反台灣地區的相關法律,經法院第一審判決有罪者,應予以先行停止黨權處分。如經法院第二審判決有罪者,應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但陳之望所犯之罪,並非是「黨章」所列舉的台灣地區的相關法律,不知是否也比照台灣的相關法律進行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