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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一屆立法會選管會成立日期說開去

2020-12-29 04:58
  行政長官賀一誠在慶祝澳門回歸祖國二十一周年酒會上的致辭,首次談到明年立法會選舉,指出要做好明年第七屆澳門立法會選舉工作,確保選舉公平、公正、公開地進行。在隨後的回應記者提問中,賀一誠也指出,大家都盼望明年舉行的澳門特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可以順利舉行,相信憑藉過去六屆選舉的經驗,籌備選舉工作應能一屆比一屆做得更好。他也坦率地表示,現在難以預測屆時的疫情發展及可能對選舉造成的影響。
  果然,在區慶、冬至及聖誕等連續長假期結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就刊登賀一誠的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名單,再度由中級法院法官唐曉峰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檢察官黎裕豪,市政署市政管委會主席戴祖義,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財政局局長容光亮,以及新聞局局長陳露,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而新聞局也於昨日發出採訪通知,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及委員的就職儀式,將於今日下午三時在特區政府總部舉行。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規定,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至少五名委員組成,各成員須在選舉年的前一年由行政長官批示從具適當資格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委任,並在其面前就職。因此,今日的就職儀式,將由行政長官賀一誠主持並監誓。
  有關新一屆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成員名單的行政長官批示的公佈,及其主席和成員的就職儀式,都是趕在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的前一年的最後幾天進行,這就完全準確地執行《澳門特區立法會選舉法》中,有關「各成員須在選舉年的前一年由行政長官批示從具適當資格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委任,並在其面前就職」的規定。其實,從《澳門特區公報》可知,賀一誠的這項行政長官批示,是於十二月九日作出的。
  而在回憶中,上一屆立法會選舉是在二零一七年舉行,而相關的行政長官批示,及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宣誓就職的日期,卻是二零一七年的一月下旬。因此,賀一誠是更能嚴謹地依法治澳,依法施政,依法行政。
  也因此,賀一誠十分重視必須確保選舉在公平、公正、公開及廉潔的環境及氛圍下進行,在區慶酒會上的致辭中作出了莊重承諾。相信,在今日的立法會選管會就職禮上,賀一誠還將會重申此承諾。這是保證「一國兩制」的實踐不走樣不變形,維護澳人民主治澳的不二法門。
  第七屆立法會選舉,這是賀一誠出任行政長官後,首次就選舉事務作出行政長官批示,而且也是首次主持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就職禮,當然更是首次領導立法會選舉的選務工作。這是一百八十度的身份轉換,從回歸後此前歷屆立法會選舉的參選人,轉換為立法會選舉的監管人。因此,在賀一誠來說,有必須順利進行的自我要求,更有必須在公平、公正、公開及廉潔的環境下進行的共同願景,避免發生任何瑕疵。
  當然,由於這也是《港區國安法》頒佈並公佈後,澳門特區的首次立法會選舉,將不可避免地受到正面影響,可能會有助於選舉的順利及平安進行。前屆立法會選舉,有公然宣佈支持「港獨」的人士參加的情況,在各方嚴密監視下,可能難以重演。
  而且,澳門本身也針對曾經有立法會議員參加另一個主權國家的國會議員選舉的現實情況,修訂了《立法會選舉法》,增添禁止「雙重效忠」的條文。參選人在報名時,必須簽署相關承諾書,相信也將不敢「亂來」。
  但不排除仍有意圖搗亂者,並非志在參選,當然更不會祈求當選,而是要以參選的平台,宣洩其某種不滿情緒,意圖在相對平靜的澳門,搞出「一舖傑嘢」,以吸引國際反華政客的注意,把澳門也「拖下水」,以玷污澳門特區這個實行「一國兩制」的模範生。因此,還是必須保持高度的警覺性,並做好各項防範預案。
  另一方面,進一步提升立法會選舉的公平、公正及廉潔品質,以體現優質民主,在完善競選宣傳活動規範,加強打擊選舉違法活動,改善選舉組織工作等方面多下工夫。我們看到,在行政法務範疇的二零二一年度施政方針中,在「協助第七屆立法會選舉」項下,宣示特區政府將加強宣傳,建立健康選舉文化;配合好立法會選管會的工作,全力籌備和組織第七屆立法會選舉,協助選管會制定指引,檢視及優化選舉流程,確保選舉在公平、公正、公開和廉潔的環境下順利完成。
  其實,還應充分發揮廉政公署的職能及任務,將其二零二一年的反貪工作的重點,定位於致力打擊選舉中的賄選犯罪活動,確保選舉過程廉潔及選舉結果公平。因此,有必要組建專門的反賄選團隊,針對立法會選舉中可能出現的不規則情況作事先的情報蒐集、研究部署,積極防範賄選犯罪,以保障第七屆立法會選舉的公平、公正、公開舉行。尤其是針對防疫和生產常態化,及自媒體和網絡社交工具發達等的新態勢、新形態,及早研擬防範賄選犯罪的策略及具體辦法。
  將於今日宣誓就職的第七屆立法會選管會,仍然是臨時任務編組的形態。這與某些國家或地區的選務機構是常設機構,有所不同。臨時的選務行政機構雖然可以承擔該次選舉活動的行政管理任務,但卻因為其不是常設機構,就顯得每次選舉活動之間,呈現不持續不連接的狀況。倘再加上特區政府擬制選舉法修正法案的具體工作人員,卻是未曾出任選管會成員,或是未曾參與選舉活動管理工作的,就可能會與選舉實務脫節,未能碰觸到實際問題,因而在擬制法案時,就會有「隔靴搔癢」的流弊。這樣擬制出來的法案,或許會迎合要為自己爭取連任的議員的心意,因而就必然會在審議法案時「順水推舟」。更嚴重的是,由於法案的擬制者脫離選舉實務的實際,因而令到選管會自已也無法精準掌握選舉法,而可能會作出自相矛盾的指引決定。實際上,在過去的實踐中,就曾發生過若干自相矛盾或不成比例的情況,讓人難以適從。
  澳門特區政府的行政暨公職局,其職能之一是「依法確保選民登記及選舉活動」,並設有「選舉技術輔助處」,直屬於正副局長,因而在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會中,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是其成員之一。但卻只是行政幕僚性質,而不是管理職能,這與常設性的選務機構並不是同一回事。因為常設選務機構是採委員會制,而且其成員除政府官員之外,還有各主要政黨(倘澳門特區採此機制應是各主要社團)的代表,及專研選舉政治學的學者等。如果澳門特區也比照此機制進行選務機構的改革,建立常設性的選務結果,就能保持連貫性及專業性,也能體現民主治澳精神。而行政公職局的現有機構,則是作為該選務機構的辦事機構。
  當然,由於澳門特區的公職選舉只有兩項,一是五年一次的行政長官,二是四年一次的立法會選舉(倘行政長官及選任議員發生屆中缺位,依法應當進行補選),選舉活動並不頻繁,是否需要成立常設性的選務機構,也是值得進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