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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店長“落格”貨款判罰萬八

2021-01-22 06:35

    車店長“落格”貨款判罰萬八

    【本報消息】電單車零售店店長涉將客人用作買車的五萬五千元訂金據為己有。被告於初級法院應訊時承認指控,辯稱因家中經濟困難犯案,並已賠償東主全數損失。合議庭裁定,被告一項巨額信任濫用罪,判罰款一萬八千元。

    男被告羅,三十六歲,在一家電單車零售店任店長。被控一項巨額信任濫用罪。

    案情顯示,一九年四月,有客人到涉案電單車店購買一輛價值十七萬多元的電單車。同月十八日,客人交付五萬五千元訂金,之後亦繳付了買車的尾數。直至本月五日,車店負責人發現有一筆五萬五千元出售電單車訂金未有入賬記錄。

    車店負責人詢問羅某有關情況,對方當時聲稱收取訂金後已連同單據一併交給會計部,但會計部指從未收取相關訂金及單據。車店負責人懷疑有人將訂金據為己有。

    法官宣判時指出,羅某承認指控,辯稱因家中經濟困難犯案,案發後已感到後悔,並已賠償車店全部損失,裁定其一項巨額信任濫用罪成。法官指出,羅某於案發後的表現,符合法定的特別減輕情節。裁定對其選科罰金刑,判其要支付一百八十日罰金,以每日一百元計算,合共支付一萬八千元。倘不支付,或以一百二十日徒刑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