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表決議員蘇嘉豪對立法會執行委員會第35/2020號議決的決定,提出上訴的全體會議簡單議決案,關於《保障僱員參與勞工社團》法案的議員直接提案權,有關議決案在27名議員反對、4名議員贊成下遭否決。
蘇嘉豪去年提交「保障僱員參與勞工社團」法案,立法會主席高開賢以提案涉及政府政策,未獲行政長官書面意見為由初端拒絕,蘇嘉豪及後向立法會執委會上訴亦被駁回,蘇嘉豪不認同有關議決,最終上訴至全體大會。有關提案建議僱員參與勞工社團,僱主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涉,以及對僱員作出解僱、降職和減薪等行為。
執委會第一秘書陳虹表示,執委會經對蘇嘉豪的上訴進行分析,法案涉及《勞動關係法》中體現的政府政策,雖然蘇嘉豪在上訴稱,法案第四條只是細則化已有的勞工保障政策和原則,不構成涉及政府政策的情況。但既然承認對已有勞工政策的細則化,就必須承認涉及政府政策,且法案一旦通過亦會對已有法律有政策產生實質影響。對於蘇嘉豪聲稱現時行政長官並無就勞工社團據位人的解僱賠償制度制訂特定政策,但實際上現行勞工立法和政策對所有僱員行使本身權利予以保護,並且適用統一的解僱賠償制度,而並不區分僱員是否擔任勞工社團據位人。蘇嘉豪所提法案試圖就勞工據位人的解僱賠償制度單獨作出規定,顯然改變既有對所有僱員適用統一解僱賠償制度的政策,無疑屬於涉及政府政策的情況,並且會在實質上改變這種制度和政策的內容。
基於此,執委會認為蘇嘉豪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立法主席根據《基本法》及《立法會議事規》的相應規定作出初端拒絕接納法案的決定,具充分依據和理由,不存在對上訴人指對法律和規則的錯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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