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議員蘇嘉豪和高天賜對工商業發展基金向非凡航空發放貸款的事件提出聽證動議,於昨日立法會上以4票贊成、27票反對而不獲通過。
非凡航空於2008年9月至2009年11月期間,先後5次向政府請求發放合共2.12億元貸款,之後宣布破產,政府至今未能追回上述貸款。新澳門學社較早前就非凡航空事件向立法會提出請願,要求檢討工商業發展基金相關機制和法律,獲立法會主席接納,交由第二常設委員會審議。於昨日立法會上,提出聽證動議的蘇嘉豪於引介時表示,根據基本法及立法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的意見書,當居民申訴交到委員會審議,議員有權提起聽證動議,相信聽證有助釐清和回應申訴內容。他建議立法會傳召時任行政長官何厚鏵、時任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以及已破產的非凡航空主席顏延齡,非凡航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何敬麟和蕭柏濤等人士作證。
負責審議有關請願的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雖然按照現時的規則,在委員會分析請願的過程中,似乎不論是否該委員會成員的議員都有權發起聽證,但由於有關請願正由該委員會負責跟進,在邏輯上和工作成效上,對於已在跟進的請願是否有需要展開聽證、哪些事項需要進行聽證以及需要傳召哪些相關人士等,委員會應是最清楚。而在處理請願的過程中,若委員會認為有需要,由其成員來啟動有關程序亦會更為合適。另一方面,非委員會成員的議員雖然亦可以提出有關動議,但仍應尊重委員會的工作。
陳澤武並指出,兩位議員一方面建議展開聽證,另一方面卻又在理由陳述當中建議委員會對傳召和要求作證的人士,要依據《請願權的行使》法律來採取相關措施。可見提出動議的議員亦清楚,根本無需展開聽證程序,委員會根據請願法,亦已完全有權要求任何人士進行陳述或提供資料,並可向公共行政當局要求採取認為必須的措施,無理缺席、拒絕陳述或不履行法律規定的人士更會構成不服從罪;而即使展開聽證程序,現行的《聽證規章》對於缺席者並無此方面的相關規定。根據請願法和聽證規章的法律位階以及對缺席者的規定而言,顯然請願法的規定更為嚴格,就此而言似乎亦無必要展開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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