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二常會昨日續細則性討論“防火法”,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官員列席。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法案建議引入“不可兼任”的新規定,負責編製防火安全專業計劃的技術員、商業企業主或公司,在樓宇或場地獲發使用許可後,禁止執行檢查該等系統。換言之,樓宇獲發入伙紙後,需選擇第三方企業或技術員執行檢查、維修等職務。
陳澤武會後總結表示,法案提出負責樓宇防火工程的承建商,在樓宇獲發使用許可後,不能兼任檢查防火工程。不可兼任制度旨在避免“自己建設、自己檢查”利益衝突,政府的構思是對的。但委員會擔憂會發生好多情況,一般工程完成後會有一個保養期,倘期間又要交由另一間新公司檢查維修,兩間公司對防火系統問題會否產生好多矛盾及好多訴訟,可能令到防火隱患遲遲未有人維修。政府稱,會再研究法律及具體操作。
法案亦建議當局在執行防火安全職務時,例如樓宇走火通道阻塞、存在影響防火安全的非法工程時,有權進入任何樓宇及索取防火安全相關文件,但進入住宅、律師行或診所則必須取得同意或持有司法命令狀。有委員不認可因文件保密原因而豁免律師行或醫療診所,好多商業公司均有文件保密義務,若律師事務所或醫療診所真的存在防火安全隱患應容許消防人員進入檢查,毋須再向法院申請司法命令狀。政府承諾會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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